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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纳税身份应尽快明确!

2018年1月1日,私募增值税新规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一个月,但私募基金纳税身份却一直并未明确,业界人士呼吁早日明确私募基金纳税身份.

据了解,2017年12月,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召开行业专题交流活动,并于月底向当地国税部门提交《关于私募基金增值税征收核心问题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中提出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待遇有待确认”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合并申报产生的不利影响”两大核心问题.

根据《基金法》,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但在税务处理上,却无法享受与公募基金同等的相关税收优惠.在税收地位上的不公平,将导致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实际税负增加,从而导致不同投资人之间(公募与私募)的地位不平等,如此税收歧视可能会影响私募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因此,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业特征评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及税收优惠适用性,是众多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

私募基金分为三种: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成立形式不同,纳税主体也不同.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一个是合伙企业,一个是公司,因此其基金背后的企业或公司就是纳税人,而契约型私募基金为非法人主体,其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人,而是基金管理人.由于申报环节未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加以区别,合并纳税将对小规模纳税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增加申报期间销售额,可能让一些小型私募失去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部分私募可能触发“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法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提高单边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容易引起监管机构及第三方的质疑.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建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应在申报环节加以区别,明确私募基金应税收入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纳税身份变更,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此外,由于私募基金纳税身份问题,在产品嵌套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这对FOF(基金中的基金)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为明显.以FOF为例,母基金和子基金层面在穿透底层资产的情况下均需要对投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应税行为只发生了一次.目前资管产品当中大概有30万亿元属于嵌套式或者重复式,重复征税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知情人士表示,相关税务部门已注意到私募基金纳税身份问题,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北方一家券商托管部人士建议,应当尽快明确私募定性.“否则系统更改会很麻烦,现在私募的托管和估值有点乱,甚至出现同一管理人不同产品用不同的方案来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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