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和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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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教学

乔贵涛

(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12)

摘 要:《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与会计课程构成会计学专业的两大知识支柱.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的教学经验,提出了处理好《税法》与会计课程的关系、《税法》与其他课程的衔接、安排合适的授课教师等关于《税法》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希望对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关键词:《税法》;会计;法律;授课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2-0212-02

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会计学本科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一开始单纯的讲授《税法》知识,后来逐步与会计课程进行对比讲授,再到逐步引入其他法律知识,越来越发现《税法》其实是一门对授课教师知识综合性要求很高的学科.因此,笔者在此谈一谈《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收获与体会,希望能对从事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有所帮助.

一、《税法》在会计学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

笔者经过近些年来的《税法》课程教学以及从事部分实务工作的经验发现,无论如何强调《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都不过分.可以这样说,如果作为一个基础的会计工作人员的话,只要掌握好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就足以应付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了.当然,此处的会计课程起码包括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三门课程的内容.因此,《税法》和会计两大课程构成了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体系的两大支柱.

只有充分储备了《税法》和会计两大支柱课程的知识内容,会计学专业本科学生才有可能向更高处拓展其他知识架构.例如,高级财务会计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处理,在讲解合并抵消分录的时候,同时要对其中的税务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合并会计报表是将不同法人的经济业务当成一个会计主体来操作的,但不同法人的税收责任并不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而消失,法人的税收责任仍然是以独立的法人为单位承担的,故合并会计报表不能将内部交易产生的税收责任合并掉.只要向学生讲解清楚上述要点,后续合并抵消分录中有关税收负债的处理也就很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了.再比如,财务管理中的投资决策,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对流的影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预计流的影响.总之,只有学生充分掌握了《税法》和会计两大课程的内容之后,才有可能理解并掌握更高层次、更加偏向于管理的知识体系.

二、《税法》与会计课程的关系

《税法》与会计作为会计学本科专业两大支柱课程,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近年来的教学经验表明,只有将会计学的知识有机地融入到《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才能使学生更深入的理解背后的原理,并掌握税会之间的差异,为更加灵活的处理现实经济业务奠定基础.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处理好与会计课程知识之间的关系.

1.《税法》课程开始前首先阐明其与会计课程之间的关系.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建立完全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比如,负债的确认,首先要考虑符不符合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定义,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其中现实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而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其次还要考虑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当满足负债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才能够确认为负债.但是对于企业负担的纳税负债义务而言,除了考虑会计准则对于负债的相关规定外,更多的则是需要考虑税法的规定.税法主要就是规范企业在纳税方面的义务,或者说税法规范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只要负担了这种法定义务,则必然满足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同时还需要向学生强调,税法只约束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负债义务,对会计准则规范的其他方面不具有约束作用.此处可以以委托代销为例讲解.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法规定,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如果代销清单或者货款均未收到,则为发物满180天时.显然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一致.这时,就需要向学生强调,会计准则约束的是收入的确认,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约束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纳税义务.只要学生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别对收入的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有关负债确认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2.《税法》概念与会计概念的比较及辨析.例如,在讲解增值税法时,就需要对销售额概念与会计中的收入概念进行比较,包括二者的学科区别、设立概念目的以及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等方面,这样学生就会很容易地将二者区别开来,也不会再犯套用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或者套用会计准则规定解决税法问题的错误;在讲解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扣除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概念比较,特别要讲解明白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项目为单位的,而会计核算是以期间为单位的,因此导致二者的概念出现了差别,比如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费用的处理;在讲解企业所得税时,更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亏损进行概念比较,更重要的是将税法的立法目的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相互比较,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充分理解为什么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会有如此大的差距,也能够充分掌握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原理也会更容易接受.对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概念为例.讲解此内容时,一定要向学生强调,视同销售纯粹是一个税法的概念,与会计没有任何关系.这时可以借用业界对该概念错误的定义警示学生,比如,有人给视同销售这样进行界定,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需要确认销售或收入的经济业务或行为.很显然,做出这种界定的人把会计和税法混为一谈了.通过对错误概念的批判,同时给学生讲解增值税中做出视同销售规定的目的,然后再将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讲解,这样学生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就比较到位了.

3.《税法》和会计之间相关规范的比较.这一点在讲授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明显.例如,讲解资产的税务处理时,对于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会计准则有相关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时,需要对二者的规范内容进行细致的比较,让学生掌握二者的差异;再比如对于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也需要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进行充分比较;等等.总体来讲,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过程同时也是带领学生将会计准则复习一遍的过程.通过这样的比较讲解,学生对税法规定的掌握会更加到位.

三、《税法》与其他课程的衔接

《税法》课程除了与会计具有密切关系以外,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课程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税法》课程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这种关系,将《税法》课程开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法律基础》、《经济法》等课程之后,这样保证了知识的连贯性,讲解也比较顺利.

正是由于《税法》课程与法律相关课程的密切关系,要求授课教师也需要对法律,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等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比如,税法大量的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税法中大量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商标权、专利权、抵押、担保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那么在讲解这些概念的时候可以让学生思考民法界定这些概念的目的是什么,税法借用过来之后在运用的时候如何不违反民法的相关规定.再比如,当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时候,解决的方法与行政法采用了相同的手段,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这时可以将行政法中对该部分内容的规范展开,然后再与税法当中该部分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哪些争议可以直接诉讼,哪些必须是复议前置.

四、《税法》课程对授课教师的要求

在高校教学任务分配中,一般按照课程名称划归为教学系的课程,该课程也就由该教学系的教师进行授课.因此,《税法》很容易被划归到法律系的课程中去,并安排法律专业的教师进行授课,当然,并不是所有学校都这样安排.如果由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税法》课程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专业的教师对会计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很难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密切关系讲解清楚.正如前文所述,《税法》与会计之间在概念界定、内容规范、业务处理等方面均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细微的差异.很难想象一个对会计知识掌握不充分的授课教师如何能够把《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关系讲解透彻.其次,法律专业的教师在讲授税法时更多的是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讲解,偏重于法律条文背后的背景、原因与原理,这可能会偏离了会计学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本意,即具体掌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的负债计量.因此,为了规避上述问题,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尽量安排会计学背景的教师担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就足够了,由于税法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还需要授课教师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如果是具有会计学和法律学双重背景的教师进行授课是最理想的安排.

五、结语

由于《税法》课程在会计学本科专业知识结构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该课程的安排上就要特别注意与其他课程做好衔接、教学中注意将会计知识的有机融入、选派合适的授课教师.但《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还需要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在实践中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蔡旺清.转型期应用型本科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4,(06):86-88.

[2]卜晓美.高校《税法》课程存在的问题及教学改革[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11):57-58.

课程教学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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