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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的互动一来自一项实证的检视和

〔作者简介〕陈慧丹(1984-),女,广东新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讲师,澳门社会保障学会理事,研究方向为社会权利等;陈建新(1970-),男,广东普宁人,香港大学哲学博士,澳门大学社会科学院政府与行政学系助理教授,澳门社会保障学会理事长,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制度.

〔摘  要〕澳门居民如何看待社会保障中的个人责任和政府义务的关系,对于澳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影响重大.本研究于2015年6月25-30日运用电话调查(CATI)访问了1045位居民关于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的认知及态度.研究结果显示,较年长(≧65)、较年轻(<25)、家庭主妇都较高认同个人责任,有大专或以上教育水平却较低认同个人责任;家庭收入较高(≧40,000澳门元)的被访者较高认同政府义务;较年轻(<25)的却较低认同政府义务.居民对政府社会保障义务的落实有较高期望,但仍坚守个人责任,而传统孝道价值观与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呈正相关关系,它们启发了澳门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的合理配置模式.

〔关 键 词〕社会保障;政府义务;个人责任;传统孝道

〔中图分类号〕D676€E?€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8)02-0064-07

一、前言

澳门回归祖国后经济发展迅速,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渐高涨,社会保障开始成为政府年度施政报告关注的焦点.为了改善和提高居民福祉,澳门特区政府致力发展和改进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上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合理规划社会福利,积极推行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参与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规范上制定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2010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制度(第9/2011号法律)、非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第7/2017号法律)等,并一直致力于推动落实长者服务十年行动计划、《长者权益保障纲要法》及康复服务十年规划.特区政府主动发挥顶层制度设计的基础性作用,落实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居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义务,缔造了一个以平等权利、共融为本的社会 [1](P14-15).澳门特区的社会保障发展符合国家"十三五"规划意旨(优化家庭支持、社会支持及政策强化的社会保障新布局)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并从国家的社会保障策略性规划获得了不少启发.

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落实不仅需要高瞻远瞩的政策制定者发挥作用,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居民参与,制度和政策如能适当反映居民所想将更有利于落实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而,对澳门居民关于社会保障权利、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的态度作充分了解,将影响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并对政府制定全面、合理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利用问卷调查了澳门居民对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和个人权利的认知及态度,并对调查资料和研究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角色、公民权利与责任互动

社会保障最初以济贫形式出现.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它标志着国家以立法形式介入救济事务;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统一了国家管理的救济模式[2].但是,《济贫法》具有浓厚的政府施舍色彩,政府与被救济者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创建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它强调个人责任并确立社会责任和社会风险的共同分担制,相比起济贫法时代,被保险者享受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但它也只是一种法定权利[3](P30),远远未发展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4](P88).20世纪以来,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逐渐被各国宪法和法律认可,慢慢脱去了慈悲色彩.1919年《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宪法肯定公民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此后,许多国家也纷纷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纳入宪法,在社会领域中架构起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履行宪法规定的内容,政府必须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

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属于社会权利的内容之一,T. M. Marshall的社会公民身份地位理论是社会权利的基础理论之一.T. M. Marshall认为,产生于20世纪的社会权利包括从社会成员享有最起码的经济安全与保障的权利,到充分享受社会遗产和具备社会公认标准的社会文明生活条件的权利,它们与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起是构成完整公民身份不可缺少的要素[5].享有社会权利是由法治社会中公民身份决定的,只要是一国公民他就有资格要求国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T. M. Marshall把实现社会保障看作是政府的公共责任,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公民得到基本保障,这一点对社会平等有着重大意义.在社会权利的讨论中, Marshall虽然较多地论及权利,但也没有忽视接受者按其能力负担费用的责任.

二战后,黄金时代过后及至福利国家危机时期及2009年欧洲债务危机都使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受到质疑.整体而言,社会保障思潮开始发生转向.第一,不论哪种社会权利的理论观点,它们都重视享有权利与履行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例如提倡有条件性和工作取向的社会保障以及个人就业能力的培养,都有强化个人对自身及其所属社群的责任以减少福利依赖性,减轻国家责任降低公共开支的趋向,以便面对经济因素(如失业问题、非正规工作增加、经济危机等)、人口因素(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核心化等),以及社会权利曾一度无节制膨胀对社会保障财政带来的挑战[6](P82).第二,社会保障的多责任主体是一种发展趋势.在互动和互惠的思想基础上,社会保障应由国家、市场和家庭共同提供的多元化保障构成,社会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第三部门为全面保障和实现社会保障提供一定的空间[7].此外,不同国家应根据自身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所在的特定历史时期,对各个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份额有不同侧重[8].社会保障的发展已与政府义务、社会责任及个人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公民权利概念并非关注点,但并这不意味着不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9](P157-159).在社会保障上,华人传统上比较重视以家庭为中心的福利系统,一般认为,个人责任与个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或政府义务之间有此高彼低的影响,即重视个人责任程度越高,权利诉求或对政府义务的重视程度将降低[10],但传统价值会随时代变迁而改变[11].我国内地[12]、香港特别行政区[13]和台湾地区[14]通过调查公民身份了解了民众如何看待社会权利以及所要负担的责任.研究结果发现,在社会公民身份实践上都是社会权利少于社会责任,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相对西方落后以及中国传统价值的影响(如皇权政治、自助及家庭照顾思想等).研究也发现年龄、教育程度、家庭收入、职业、主观社会阶层等经济社会背景影响社会权利和个人责任的认知.2015年,臧其胜比较了上述三地的结果[12]:一是在应然层面上,三地民众认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是他们的社会权利,但对于政府协助照顾子女权利认同度低.民众普遍认同享受权利时也应重视个人的社会责任;二是在实际层面上,三地民众认同提供子女基础教育、照顾子女是个人责任;三是不论在应然和实际层面上,照顾子女和照顾父母被认为是个人责任.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价值在人们的意识系统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上述研究结果对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于澳门居民社会保障权利和责任态度的初探性研究也提供了有意义的发现.2002年,赖伟良等对澳门居民福利意识形态进行了调查:澳门居民认同领取社会福利是他们的权利,但同时也认同个人必须是维持其生活的最主要负担者,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时应避免削弱个人自食其力的能力[15].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这项研究并没有实证支持社会保障权利、政府义务、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特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要回答的问题包括:一是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的相互关系;二是社会经济背景对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认知的影响;三是传统孝道对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源于2015年6月25至30日进行的电话调查,调查对像是18岁及以上的澳门居民.为确保获得较能代表澳门全体居民的样本,本研究使用了电话调查法,同时为确保调查的可靠性,电话访问采用了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抽样方法是让访问员输入并拨出澳门黄页电话簿中第三行的住宅电话号码,并显示于问卷系统中,共约6000个,除了接触不到和不合资格人士外,响应率约为40%.访问员在致电被访者后读出系统显示的讲稿及问卷内容,并对访问过程录音,以及让访问员以输入系统问卷显示的答案代号作出回复.此次电话调查共收集到1045份有效问卷.

(二) 测量

有关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的问题是在充分回顾归纳有关正式文件的相关论述和上述华人地区的研究文献并结合澳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计而成的,具备较理想的内容效度.10个陈述性问题分别配有一个7分制选项(非常不同意、不同意、稍微不同意、一般,稍微同意、同意、非常同意),受访者根据个人实际做出选择;这是10个问题分别是:(1)政府有义务提供居民基本生活需要;(2)政府有义务协助居民照顾其子女;(3)政府有义务向年老居民提供援助;(4)政府有义务向体弱居民提供援助;(5)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合澳门居民需要的社会服务;(6)个人要努力工作;(7)个人有责任纳税;(8)个人有责任缴交社会保险供款;(9)个人有储蓄计划准备退休生活;(10)个人透过社会服务参与小区或公共事务.具体问题的统计特征参考表1.

问卷中对传统孝道价值观的测量采用了当代孝道量表[16](见表3),此量表由10个陈述性问题组成,每一个陈述性问题均配有一个7分制选项(1等于非常不同意、2等于不同意、3等于稍微不同意、4等于一般、5等于稍微同意、6等于同意、7等于非常同意).

本研究进行了项目分析及内部效能分析,传统孝道价值观的变项以及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变项的项目总分相关系数全数高于0.30,这表示整体量表和个别项目间有较强关系.从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 €%Z)检视传统孝道价值观量表以及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量表的综合关联度或(内部)信度的系数分别为0.816、0.838,信度达满意程度.

(三) 统计分析

本研究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包括:

1. 描述性统计分析,将多加留意遗漏值超过30%的选项,遗漏值高可能代表被访者不是很了解该项目,还可能导致选择性偏差.

2.探讨性因子分析,本研究样本数量合适(数值>.40),符合5分制相关要求[17],具备有效论述能力.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的变项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义务",由第1-5题变项组成;二是"个人责任",由第6-10题变项组成.传统孝道价值观中的变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经济和劳动力的支持,由第1-6题变项组成;二是精神上的支持,由第7-10题变项组成.取样适当性的KMO值分别为0.838、0.852,高于进行因子分析的普遍准则0.60的系数.从Barlett球形检定的显著性部分中的p值小于0.001,小于标准值的0.05,显示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相关子量表的信度系数皆高于0.70,具有理想的信度.

3. 双变量分析和多项回归分析,依变量主要为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自变量可分成两个类别,包括被访者的经济社会背景、孝道观念,本调查以层次性分析来看不同类别对依变量的影响.依变量皆是多项量表,线性回归分析较适宜采用,社会科学建立模型的回归系数(R2) [18]一般较低(0.100以上).

四、调查结果

(一) 受访者的社会经济背景

在年龄项中,55-64岁所占比例最高为20.7%,18-24岁占14.8%;在家庭每月收入项中,月收入为20,000-39,999元(澳门币,下同)所占比例最高为31.2%,而低于入息中位数15,000元,即月收入收为8,000-13,999元占整体样本最少为11.1%.样本中将收入8,000元以下定为贫穷,比例为15.4%,收入40,000元或以上的则被视为较富裕人士,占27.1%;在教育程度方面,拥有大专/大学或以上学历的占33.4%,初中学历受访者最少为20.5%;在职业方面,超过一半受访者为雇员的占52.8%;从澳门居住年期来看,90.5%的受访者居住达15年以上;在性别分布方面,女性占59.6%,男性占40.4%.

(二) 对政府义务的态度

受访者较认同政府协助年老居民(5.666)、协助体弱居民(5.596),认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处于弱势情况,政府有义务提供保障;受访者在提供可接近性的社会服务(5.302)和提供居民基本生活需要(5.274)方面都持较高认同度,对协助居民照顾其子女(4.803)认同度最低(表1),一定程度反映了照顾子女是家庭责任的传统观念.家庭收入较高者(高于或等于40,000元)、年龄(25岁以下)和雇主对政府义务的认知有显著性差异(表2).

(三) 对个人责任的态度

受访者较认同个人要努力工作(6.433)、缴交社会保险供款(6.240)、纳税(6.111)三个选项(表1).家庭收入低于8,000元人士、65岁或以上人士和家庭主妇对个人责任的认知有显著性差异(表2).

(四) 传统孝道价值观

受访者认同当父母生病(6.423)或去世(6.485),以及没有经济能力(6.345)时应该要供养或提供合适安养支持,个人也有责任抚养自己的子女(6.202)(表3),反映出了受访者仍然坚守照顾子女是最为重要的家庭传统伦理.

(五) 传统孝道价值观、政府义务、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表4显示,在回归分析中,在政府义务方面,显著性因素包括25岁以下者持较低同意度,家庭收入40,000元或以上持较高同意度.25岁以下持较低同意度的原因可能是其正在经历具有风险适应能力的生命历程阶段,以及他们得益于澳门经济持续向好和社会建设良好的局面.家庭收入较高者(收入高于或等于40,000元)对政府有义务提供社会保障措施有较高同意度,可能与其更能理解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维护自身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关.

在个人责任方面,显著性因素包括年龄65岁或以上和25岁以下、作为家庭主妇的受访者有较高同意度,具备大专或以上教育程度的被访者则持较低同意程度.年长一群(65岁或以上)和家庭主妇趋于个人责任取向,可能受生活理念(如自助、家庭供养)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未受原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或因故未能加入制度、较难纳入社会援助网的保障等)等影响.

在个人责任和政府义务的关系上,同样发现彼此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受访者较认同社会保障是个人责任,同时也较认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务,但认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务的程度比认同是个人责任的程度要高.孝道价值观分别与政府义务、个人责任呈正相关,即受访者孝道价值观越强就越认同社会保障的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

五、讨论与启示

(一) 落实政府义务,履行个人责任

整体而言,受访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权利意识,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义务存在一定期望,同时,受访者认为个人应当努力工作自力维生,为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负主要责任的观念相当明确,照顾子女和年老父母的家庭责任仍然存在,政府提供居民社会保障并没有削弱个人自食其力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家庭观念,与赖伟良等人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澳门居民较认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澳门应该坚持"有限政府"原则,政府虽然有义务提供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具体运行必须同时由个人和家庭共同负责.

受访者尤其认为政府有义务为年老和体弱居民提供社会保障,但我们需要防止陷入值得同情和不值得同情的受助者分类的社会保障价值观,对此结果的解读应该是,政府加强保障弱势群体主要是出于制度公平性或者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可能面临困难致使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重点在于强化保障,同时,政府应该应对社会风险为澳门居民创造和完善体现社会团结的、保障生存需要的和平等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环境,这不仅是社会公正的价值要求,而且更是社会各界通过澳门基本法所表达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即透过澳门基本法赋予个人权利并予以保障,以避免部分澳门居民权利的承认被排除在外[19].

澳门居民对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的看法基本与特区政府所构思的社会保障发展策略相吻合.从澳门特区回归初期公共财政紧拙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特殊对象得到社会保障[20],到社会财富累积加速情况下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保证居民能获得应有的支持,关注经济急速发展对居民尤其是长者及弱势群体造成的负担[21],再到2013年至今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提出和巩固,落实了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22],其目的是使强福利特性的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重回社会保险的发展道路,并通过第二层非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加强个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障责任.从中可以看到,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对澳门居民提供保护和预防,肯定自身在再分配社会保障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但不意味政府是惟一的社会保障义务主体,与此同时,特区政府一如既往地重视个人责任和传统家庭价值(如就业辅助计划、家庭友善计划、家居护老等),重申以个人、家庭和民间组织等主要渠道的传统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性,特区政府认为快速转型时期的澳门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仍然应该兼具个人负责和家庭价值,并巩固政府、居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多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 [23].

(二) 社会保障中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配置的合理选择

本文进一步探究了传统孝道价值观如何影响受访者对个人责任和政府义务之间关系的认知.研究发现:其一政府义务与个人责任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而且认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务的程度较高,显示居民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义务有较高期望;其二传统孝道价值观与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呈现正相关关系,但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与传统孝道价值观中经济和劳动上的支持以及精神上的支持两方面的关系分别有所不同,这反映了两方面的信息.

第一,居民对特区政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有一种合理期望.一方面,回归后澳门社会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时期,澳门居民面对的潜在社会风险越来越多,个人生存环境和基本生活维持难以以个人之力得到保障,政府大力投入财政资源推动社会保障的发展,积极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立法责任,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以应对澳门的人口发展、家庭结构、职业结构、就业形态和性别角色等方面的变化,弥补家庭在提供个人福利时的功能弱化,加强个人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24].另一方面,居民特別是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期望获得社会关注,主动提出权利诉求,争取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例如残疾人士期望被纳入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中[25].

第二,传统孝道价值观并不阻碍居民对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不降低政府的社会保障义务,并为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提供了观念基础.由结果可见,个人及家庭照顾责任及照顾负担能力有逐步分离的趋势[14],其一是家庭功能弱化的原因,不过养儿育女和情感支持仍然是传统家庭责任[26];其二是受社会保障专业化发展趋势的影响,现代社会保障模式着重个人身体和精神层面的双重保障,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复杂化是个人力量难以比拟的,居民在照顾年老或体弱家庭成员时可能感到有心无力,社会保障特别是长期照顾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已经超出个人及家庭在经济和劳动方面照顾年老或体弱家庭成员的能力,其发展需要更多地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故不难理解居民认为对年老和体弱居民的照顾应成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而政府也响应民意,制定了长者服务和康复服务的十年规划.不过受访者虽然认为社会保障特别是提供家庭在经济和劳动上的支持主要侧重于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但也认同个人责任不能缺位(如自力更生、养育子女、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慰藉等),那么,这就需要政府思考有利于构建社会保障中家庭责任理念的家庭政策,完善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家庭保障体系,并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政府已基本确保家庭服务的提供,但重点在于如何全面而系统地针对目标群体建设和完善各类基本生活照顾、心理或精神疏导、社区照顾等服务,以及使这些服务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突破单纯的经济保障,并达到为妇女、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多自我发展以及社会共融和参与机会的目标.

六、结语

综上,居民对于社会保障权利的认知符合现代社会保障体现的社会共同体积极照顾与居民个人积极努力相互协力的理念.通过了解居民对社会保障政府义务和个人责任关系的认知,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定位,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源,全面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方面应继续发扬个人对自我及其家庭负责的优良传统,政府尊重个人采取必要行动和利用必需资源,通过劳动政策、家庭政策等对他们自身需求作出更大保障,在他们无法工作或工作但收入不足时作出补救性、预防性和发展性的社会保障全面补救和保护,同时因现代社会保障的复杂性和专业化,个人及家庭可能缺乏应对和解决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必要的知识及能力,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处境的澳门居民的需要.

研究发现,澳门社会保障的发展路向与国家提倡的个人福利的家庭责任和社会保障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未来澳门特区更可借鉴国家在社会保障发展新布局的创新做法和经验,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形成更完善、更合理、更专业的,并以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为多元主体的社会保障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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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 娅)

收稿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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