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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与影响

王国华

(大连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大连116023)

摘 要:日本自2015年6月正式实施《地理标志法》,标志着日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入了相关法与专门法并存的混合保护模式,保护制度更趋完善.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充分借鉴了欧盟等先行国家的经验,具有与他国相似的特征,但在保护水平、一般名称的处理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日本意欲借助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化解贸易自由化和振兴农村经济的双重压力.中国作为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地理标志为抓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塑造力度,提升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关键词: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6.002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5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编号:L15BJY04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国华(1973—),女,辽宁大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学、日本经济,E-mail:chinawang01@hotmail.com.

日本国会于2014年6月18日审议通过《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即《地理标志法》),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标志着日本正式以专门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保护.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立法保护,而日本是采取专门立法形式较晚的一个国家,其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既有与他国相似的特征,又有其独特之处.

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际实践

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目前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国际标准主要是TRIPS协定.20世纪90年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协定,并于1995年正式生效.该协定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将地理标志作为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列的独立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定保护的对象包括一般产品、葡萄酒和蒸馏酒,对酒类地理标志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对一般商品的保护程度有别于酒类.由于TRIPS协定只是规定了成员最低限度的保护义务,而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由各成员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自行确定,因此各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不尽相同.

1.2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典型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大致有3种典型模式.一是将地理标志视为知识产权,依靠独立的法律制度实施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种模式,欧盟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二是依靠商标法实施保护,同时又单独立法,实施双重保护,如中国、韩国和瑞士等国.三是依靠商标法的特殊规定实施保护,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目前单纯依靠商标法实施保护的国家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重视知识产权,以独立的法律制度形式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国家在逐渐增多[1].

1.3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欧盟早在1992年就以农林水畜产品为保护对象,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其后欧盟积极推广普及该制度,并在GATT多哈回合谈判中,以及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定(FTA/EPA)谈判中,主张普及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为“原产地称呼保护”(PDO)和“地理标志保护”(PGI)两部分.PDO效仿了法国的“原产地称呼管理制度”(AOC),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要与生产地区紧密结合,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在产地完成,这是PDO的显著特征.PGI的特征是产品质量特征与地理环境结合较松散,生产和加工的部分环节可以在产地外进行.欧盟还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如进行地理标志登记时,申请人要提交包括产地、质量标准、生产标准等信息的详细清单,产品在上市前,要由公共机构或第三方组织按清单内容进行确认,达到标准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地理标志,而对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公共机构有权取缔其使用权[3].总体而言,与TRIPS协定相比,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水平更高.

1.4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在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尚待解决的事宜,如地理标志的跨国注册等.各成员曾在WTO多哈回合中商议,无奈在诸多领域存在分歧,而且多哈回合谈判本身陷入停滞,所以地理标志的内容细化工作交给了自由贸易协定等谈判.欧盟和美国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将各自奉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普及到其他国家,但因欧盟和美国之间存在对立,因此在具体条款上有不同的体现.如在2011年生效的欧盟和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韩国接受了欧盟的主张,同意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同时韩国认同欧盟应建立独立保护制度的主张.为了履行协定,韩国修改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法》,完善了对一般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而在2012年生效的韩国和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韩国接受美国的要求,同意在商标制度中设立“证明商标”,利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并且认同先行商标可以继续使用,因此韩国出现了单独立法和商标法并存的保护形式.韩国对欧盟及美国的承诺之间有明显矛盾之处,为此韩国也在寻找平衡的办法,并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2日本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反不正当竞争法》

2.1.1法律概要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指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等做出使人产生误解的表示,或是转让、销售标识使用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商品.原产地标识中包含了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如果原产地名称标识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则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地理标志已经被某个商品使用,而且该商品已经在消费者群体中有了广泛认知,该地理标志将被认定为“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亦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2.1.2存在的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切在原产地标识方面造成误解的表示都是违法行为,这是有利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但部分模糊词语的使用不属于禁止之列,对禁止表示的范围规定并不是很明确,而且该法没有关于商品质量要求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质量特征.在认定和请求损害赔偿上,既要证明加害者有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表示行为,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依靠损害赔偿来纠正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上比较复杂和困难.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被动的维权方式,不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充分、具体的保护.

2.2《商标法》

2.2.1法律概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仅由地域名称和商品名称构成的商标不能登记注册,但如果伴有图形或图案,则允许登记注册.为了保护区域品牌,日本设立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4].如果商标权利人以外的人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就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目前已有500多种产品登记为团体商标,其中80%以上是农林水产品.

2.2.2存在的问题

依靠地域团体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会产生诸多问题.首先,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质量特征与原产地之间的关系不是必须条件,商标中包含的地域名称只要表达出产地即可,但产地既包括商品的产地,也包括原材料产地和加工地区,因此与地理标志相比,地域团体商标产品与地域的联系更为松散.而且地域团体商标不同于欧盟的原产地制度,也不同于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规定,在区域品牌的构成要素中,对产地、品种、制作方法和历史人文特征等都有特殊的要求,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要素的要求.其次,尚未建立制定生产标准、质量标准,以及确保标准得以实施的制度体系.地域团体商标没有将商品的特定品质作为保护的必需条件,也没有要求制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标准,造成商品品质得不到有效保障,消费者无从认知产品的质量特征,依靠质量建设提高品牌力只能依靠商标权利人的自主努力,缺乏制度保障.再次,能够获得商标权的主体被限定为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享有独占权,但区域品牌的成功并非是个别生产者努力的成果,而是地区内众多生产者共同努力的结果,理应属于区域共有财产,因此特定组织享受独占权本身就存在是否正当公平的问题.最后,地域团体商标的权利范围规定也存在模糊之处,如《商标法》规定,登记或使用与已登记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是侵权行为,但类似商标的规定较模糊,不易判断执行[5].

2.3《农业标准法》

2.3.1法律概要

日本《农业标准法》(《JAS法》)在2000年以后才全面推广实施,是日本农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JAS法》中确立了“标识制度”和“食品品质标识标准”两种规范,规定了农林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制定、等级评价等具体措施.根据《JAS法》的规定,日本全国的农产品要采取统一的产品规格.《JAS法》的部分规定与地理标志有相同之处,如要求生产加工方法要有特色,产品只有在规格上达到一定基准,才能准予登记.

2.3.2存在的问题

首先,因为《JAS法》对产品规格有统一要求,但地理标志产品地域性强,其品质具有基于地区内自然资源条件的显著特征,地理标志要保护的是这些具有独特性格的产品,保护目的上与《JAS法》有根本不同.其次,没有获得农产品有机认证(JAS)评级的产品,就不能粘贴JAS标签,但对使用相同名称的行为没有明确限制,可能妨碍一般消费者的选择判断.最后,《JAS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似乎适用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并没有明确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护的规定,推广普及生产加工标准、质量标准有很大难度,而且没有对保障标准执行的措施做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表明,《JAS法》不能充分保护地理标志[6].

3以《地理标志法》为主导的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3.1出台的经济社会背景

3.1.1“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推动

发达国家普遍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日本自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在政府内阁设立由首相亲自领导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提高国民意识和人才培养等几大方面推动战略实施.农林水产省作为日本农业的最高主管部门,在政府战略方针的指导下,先后于2006年、2010年和2015年,制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战略实施规划.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方面,重点发展品牌农产品并积极出口海外.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在新出台的2015年规划中,针对《地理标志法》的实施,提出加快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加强对非法使用行为的取缔,维护区域农产品品牌的信誉度.

3.1.2保护消费者利益

地理标志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便于消费者获得产品质量信息,有助于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判断,能减少假冒产品流通,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利用,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丰富大众的消费生活.同时,由于不时发生国外农产品假冒日本农产品的行为,因此日本欲通过地理标志立法,使品牌农产品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同时,积极在其他国家进行地理标志认证,以打击假冒行为,并在国际上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维护国家利益.

3.1.3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手段

日本是农产品进口大国,国内农产品消费量的60%要依靠进口.2004年,在内阁时期,制定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发展战略,设置了促进出口的专门机构,目标是到2009年,将农产品出口额扩大到6 000亿日元.之后的安倍内阁时期,提出至2013年出口额扩大到1万亿日元的目标.日本农产品出口采取以质量取胜的战略,走高档精品路线,目标是欧美和亚洲国家的高端消费群体.日本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意味着可以通过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便于海外消费者认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扩大海外市场.日本还意欲借助品牌农产品的输出,带动文化出口和提高国家影响力.

3.2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内容

3.2.1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构建的目的

基本目的是为地理标志提供制度化的保障,维护生产者利益,并振兴农林水产业,提高农产品品牌价值,保护消费者利益.能够同时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收到此效果.

3.2.2保护的对象和内容

保护对象包括食用农林水产品和饮料制品,酒类和医药品除外.部分非食用的农林水产品也受到该法律保护.

3.2.3生产和加工团体的条件和作用

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只能是生产或加工团体,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审查,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给予认证登记.获得认证后,生产者需要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拥有者负责生产过程的管理,最终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财产,加入团体的生产者的产品如果符合质量标准,也有资格使用地理标志.

3.2.4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所有,如果集体成员生产和销售未达质量标准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者集体成员之外的人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农林水产省将会禁止或取缔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罚金或刑事拘留等惩罚措施[7].

3.3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特色

日本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在遵循国际规则、学习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TRIPS协定及欧盟、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相比,存在以下几个明显不同之处.

3.3.1保护水平的差异

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规定,如果申请注册成功,相同的名称及类似名称都将被禁止使用,相似名称包括产地标志或其他容易产生误解的标识.即日本的保护水平几乎遵照TRIPS协定的内容,但是与欧盟的保护制度相比,保护对象覆盖范围要窄.

3.3.2与既有商标的关系

关于既有商标能否申请为地理标志,TRIPS协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欧盟规定如果既有商标产品的独特性不至于招致误认,可以申请登记为地理标志;而美国则采取先行优先的原则.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规定,原则上与既有商标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登记为地理标志,但如果商标权人同意,可以申请登记为地理标志.由此可见,日本的制度规定介于欧盟和美国之间,属于权衡考量后的折中之举.

3.3.3普通名称的处理

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规定,没有显示出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的普通名称不能登记为地理标志,这与欧盟及美国相同.但如何判断是否为普通名称,日本的规定基于本国国情,与欧盟和美国均存在不同之处.如日本规定,地理名称可能为重复地名的情况下,要根据产品的原材料和实际产地进行判断,而欧盟则没有此项规定.

4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日本重要农产品的发展方向

4.1大米

日本一直重视大米品种的改良开发,但品种不是知识产权,因此日本长期以来不重视依靠品种提高产地价值.日本上市的大米一般都会标注产地,其做法是依据《食品表示法》,但原产地标志并不反映产品价值.而申请注册大米地理标志,独特品种附加上更高的产地价值,可能引来大米生产结构的变化.日本正从单一种植主食大米,转变到生产多种用途的大米,栽种方法上更追求绿色、无公害等,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应地带来销售的上涨,但由于附加了地理标志,能减少消费者对提高的抵触.目前日本部分农户利用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条件,严格管理栽培过程,生产高品质和附加值高的大米,随着地理标志产品的增多,大米种植将会向高档、优质、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而且日本欲借助地理标志,将日本大米优质、安全、卫生的特点传递给国内外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

4.2牛肉

日本肉牛被称为“和牛”,开发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时代.日本国内存在多个牛和牛肉的知名品牌,如“松阪牛”“米沢牛”“飞弹牛”和“神户牛肉”等,均是“和牛”品种,不但味美,而且地理价值高.其中有的申请登记为地域团体商标,品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牛肉是日本重要的出口农产品,2014年牛肉出口额为71亿日元.随着日本牛肉逐渐被海外消费者熟知,要进一步扩大日本牛肉在海外的知名度,必须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此《地理标志法》出台后,日本相关部门认识到有必要进行“和牛”的地理标志登记,加强“和牛”是日本独特品种的法律宣传,防止“和牛”名称被他国冒用,依靠法律将“和牛”作为国家财产进行保护.

4.3水果

日本出产的水果质量好、口感味道好,在海外市场评价较高.日本水果的国内自给率为40%左右,60%依靠进口,进口水果主要用于加工饮料等,因此生鲜水果的自给率高于40%,而且部分生鲜水果也出口海外.其中苹果、柿子、柚子等水果的出口潜力较大,日本拟通过地理标志登记,加大对“青森苹果”等优质水果的保护,借此扩大海外市场.

4.4蔬菜

日本国内生鲜蔬菜的自给率较高,地区特产品种较多.而且蔬菜与日本传统饮食文化紧密结合,借助推销日本饮食文化的东风,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也意欲扩大海外市场.通过做好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工作,打造品牌蔬菜产品,从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着手,提高日本蔬菜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5鸡肉

日本鸡肉的自给率相对较高,可达60%.日本国内有多个肉鸡种类,其中产量最大的是嫩肉鸡,固有品种是土鸡.日本鸡肉生产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但土鸡生产规模难以扩大,种鸡主要依靠外国品种,国内的种鸡极其稀少,结果是具有地区或本国特色的肉鸡生产不发达.质量上乘的食用鸡的生产和消费曾经有扩大倾向,但目前停滞不前,很难进一步扩大,原因是生产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没有培育品牌.因此日本认识到,必须提高嫩肉鸡的质量,而且要加大力度发展质量优于嫩肉鸡、具有日本特色的肉鸡生产.目前日本有几种肉鸡登记为地域团体商标,市场上有少量成熟的品牌产品,在此基础上以地理标志为切入点,加强肉鸡和鸡肉产品加工的标准化建设,保证产品质量,以质量提升品牌价值.

4.6猪肉加工品

日本国内猪肉加工品的消费量较大,原材料多来自进口,质量稳定、合理,猪肉加工业发展也较稳定.因此,日本并不重视国内具有地域特色的生猪生产,造成国内猪肉加工品种单一,生火腿等部分加工制品主要依靠进口.《地理标志法》出台后,部分中小加工厂开始重视使用日本本土品种,大力发展生猪生产和猪肉加工.根据欧盟的经验,注册为地理标志的猪肉加工品远高于一般商品.因此近年来部分大型厂家也意欲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进入生猪生产领域[8].

5小结

日本将质量作为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强农产品质量保障,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制度体系.

《地理标志法》的出台,与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以《地理标志法》为主导,《商标法》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这种对地理标志的混合保护模式加固了产品质量监控、品牌产品保护的制度体系.从几种重要农产品的发展方向可以看出,日本欲借助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达到增加产品附加值、抢占海外市场的目的.日本是传统的农产品进口大国,但在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近年积极扩大海外市场,将高端产品推向国外.

中国是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但出口产品多是价值链底端的原材料或质量档次较低的加工品,质优价高产品的出口较少.中国应从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高度,借助丰富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以及人文背景,发掘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并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推广利用.应以地理标志为抓手,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加大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提升中国出口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内藤惠久.EU的地理标志制度和经验借鉴[J].农林水产政策研究,2013(20):33-73.

[2]林正德.作为商品差别化手段的地理标志标识制度的概况和制度课题[R].2012.

[3]日本农林水产省.日本的地理标志制度[Z].2013.

[4]日本特许厅.地域团体商标制度[EB/OL].https://www.jpo.go.jp/cgi/link.cgi?url等于/torikumi/t_torikumi/t_dantai_syouhyou.htm.

[5]农林水产政策研究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Z].2012.

[6]管育鹰.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J].知识产权,2011(6):79-85.

[7]日本农林水产省.地理标志法[Z].2015.

[8]高橋梯二.地理标志与日本的农业[J].FULISISU信息,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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