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类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跟试析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相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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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

在高校体育中,由于体育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学生伤害事故、尤其是体育伤害事故一直是学校行政处理和法律诉讼的难点.过去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因此司法实践中常会因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学校事故的责任归结原则等理解不同而出现对相关事件处理的不统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更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比赛及使用与体育有关的场地器材设施而引起的伤害.总体上看,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超过学生正常承受能力、教师组织教学出现过失、学生自身健康原因、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等6类,其中课外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2.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

3.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

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体育伤害的种类和原因?

1.学校管理失误

运动场地器材的损坏或年久失修;安全措施不力;聘任的体育教师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课外活动和校内的比赛疏于管理,学生组织纪律混乱. 2.体育教师的失误 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设施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师工作不负责任,课堂组织太差,纪律混乱;场地器材准备不当,对一些器械练习不进行保护帮助或保护不到位;教师超出教学大纲范围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对学生身体状况不了解、运动负荷安排过量等等.

3.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好动或违纪造成的过失、技术动作失常;不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练习.造成其他学生的损害,其他人对正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也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教师未及时加以防止、制止和纠正.

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事故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但也有些牵涉到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1)高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高校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高等教育已不属于义务教育,其社会公益功能已丧失,或者说基本上丧失,而学生交付巨额学费进校学习,实际上同学校签订了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即教育消费.因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码应参照该法.

(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l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由于学校这个主体的过失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学校负民事法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如上所说的由于学校管理失误而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理所当然应由学校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如果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或参加其他一些活动而致受伤,由于该学生是学校派出的,是代表学校履行竞赛职责,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组织的一些体育活动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安排私自外出活动或竞赛,由于以上原因受到伤害,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仅由于他是在校学生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则任.而且即便是要负民事责任也应区分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如果是直接原因、主观原因就应该负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反之则应该负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学校的工作人员因其过失而导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一般也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学校职责和任务是由学校工作人员去履行和实现的,他们在从事的管理和教学活动代表的不是其个人而是代表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首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个精神,在校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类.学生的伤害事故归责问题明确了,那么赔偿的问题一般以共同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对造成严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有关部门可根据学校体育事故的具体情况,对有过错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对人,也可以对学校,但行政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学校体育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重大过失的人员若触犯刑律,便构成犯罪,行为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结语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我们应不断地提高法律意识,全力防范,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作为增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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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2] 高顺生《现代大学生应用体育保健康复》北京体育大学

出版社2002

[3] 赵坛生主编大学体育锻炼与健康指导[M]北京:北京

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

[4] 肖威著大学体育健康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

大学出版社2002

[5] 唐健编著大学体育[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1998.12

[6] 裴海泓体育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5 -6,41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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