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类有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跟网络虚拟财产的若干问题探究相关论文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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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若干问题探究

摘 要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以及网络游戏、网络虚拟社区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愈来愈多、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文章通过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广泛性、价值性、可度量性特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归属原则,并进一步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属性;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7-125-02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网络虚拟社区等逐渐成为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网络虚拟财产这个名词也应运而生.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该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原则又是什么?其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人们竞相思考的热门话题.

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也有学者称为虚拟物,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其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广泛性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其外延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包括人们通常所指的诸如论坛账号、电子邮箱等的电磁记录,还包括虚拟网络本身.比如btbook网站就曾经被攻击,导致了网站陷入瘫痪,网民无法顺利访网页,给网站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1.2价值性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些存在于服务器上的无形且无法触碰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经过开发、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比如受到社会大众热爱的腾讯,若想要提升其等级,就需要用户不断投入时间、精力登录账号,并完成系统指定的任务.其内置的情侣空间也需要情侣经常登录同时完成系统指定的操作才能升级,这个升级过程无疑耗费了用户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相应的也赋予网络虚拟财产以价值.

1.3可度量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虚拟世界,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在某些领域也能实现与现实的无缝连接.而且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凭空产生,比如一个网络游戏账号,从普通账号到白金账号,等级的变化内含了玩家金钱、精力的投入,其价值均可度量.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并没有及时对于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刚刚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没有进一步界定其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也是存在多种学说,分别为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笔者对于法学界各个学说分别进行分析阐述,试图在众学说中找到一个最佳方案,给网络虚拟财产一个精确的法律定位.

2.1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网络运营商与玩家交易的本质就是一种服务合同.在这个服务合同中,网络运营商提供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数量的服务,而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应的对价.换言之,在这个服务合同中,并不存在所有权交易,玩家所购买的武器装备,只是为了在网络游戏中加以使用,其所享有的是武器装备这个载体背后的无形服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装备丢失时,其只能根据合同要求网络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却不能追及至第三人,不利于玩家的保护,同时也会加大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再比如,第三人处于免费服务器期间,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侵权主体往往难以寻找,运营商此时的防护义务很低,会使得用户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用户的时间、金钱与精力的付出,虚拟财产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在债权说中,更多的是考量虚拟财产背后存在的网络服务,忽视了经过玩家的时间金钱的付出,原本的虚拟财产已经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

2.2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依据是两者都具有无形性,但是这只是两者的表面特征而已,我们需要透过表面分析其实质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很显然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工商业标记,而且其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并没有体现出情感的表达也没有体现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客体并不合适.

2.3新型财产权说

在现行财产体系下,财产主要包括物权中的静态财产、债券中的动态财产和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财产.以上三者无不是与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网络虚拟财产则与现实相隔离,无形却有一定的价值,也有其独特性,但是在民法上却找不到对其可以进行保护的范畴.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新型财产权更有利于其保护.新型财产权说有其理论上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财产法体系,我国有相应的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对其进行保护与规制.但是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新型财产权的范畴,我们则需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立法保护机制,这无疑会增加立法的难度.

2.4物权说

物权说是指在现有的财产法体系中,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物权法上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强调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并主张将其纳人物格中的特殊物格,使其接受物权法对其的规制与保护,笔者认为这是现行众学说中的最佳方案.物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物需具有实用价值并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虚拟财产经过网络运营服务商的开发以及用户的使用赋予其一定的价值,同时现在的网络游戏、网络社区也逐渐成为人们的休闲方式,第二、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显而易见,对于虚拟财产中的账号、装备、角色等的用户名和都被用户所掌握,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登陆自己的账户.第三、物独立于人身之外,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隔离与现实世界,当然独立与人身之外,根据以上的分析,将虚拟财产纳入物的范畴,具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综上,笔者认为物权说更具有合理性,并体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物权说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有其优势所在,当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即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网络运营服务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物上的权利,接受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其的保护.

3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上文中笔者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物,我们还需分析其所有权人是谁?在法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也是众说纷纭,但是实践中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虚拟财产的归属提供了方向与佐证.腾讯公司规定: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而用户享有的则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原因如下:

(1)用户的初期的注册申请和后期时间精力的投入只能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并不能获得其所有权.网络社区中,用户可以通过登录申请页面、填写免费获得个人账户.我们就需要分析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上规定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我们无法从这两种方式中找出用户获得其所有权的原因.若是从合同的角度出发,用户也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而对于用户在使用虚拟财产付出的金钱与劳动,类似于租房所付的租金.一般而言,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也只是乐趣所在,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这就如同体育运动一样,也会投入时间金钱与精力.

(2)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劳动付出进行比较,进行权衡.用户的付出是先期的账号注册申请(甚至一些网络游戏角色的申请仅仅只是需要填写用户名和)以及获得账号后对该账号的免费使用,如果说付费,将会获得更加高级的服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付出既包括先期的投资开发费用,还包括后期的运营维护费用,以及网站服务人员的薪水等等.通过两者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将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4 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但是其与现实世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是愈来愈多.在司法判决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情形,由于没有一致的认知,根据法官自己的理解,可能会出现相反的判决,这既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只是寥寥几笔,并无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民法上的物,就能使其接受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根据上文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网络运营商,用户享有的则是其使用权,那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是就是对于用户使用权的保护.由于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属于有权占有,理应适用现行物权法中对于占有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能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

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属于网络服务商自身的原因,如监管不到位,使得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失,比如网络游戏中装备的丢失,用户就可以要求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二种属于第三入侵权,造成用户使用权的障碍,常见的就是盗号现象.这时用户可选择的保护途径就比较多,既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运营商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依据占有追及到第三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虚拟财产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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