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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的探究以上饶师范学院为例

摘 要: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展校外.在获得报酬和社会经验的同时,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屡屡发生.目前,劳动立法中对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界定模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中介市场监管不力,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因此,必须重视高校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引作用,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以便大学生了解和学习相关劳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高校法律咨询平台

一、大学生参与校外现状分析

当前,在校大学生从事已经成为高校的一种普遍现象.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做,以此赚取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积攒社会经验,增强自身能力;消磨时间,打发漫长的假期生活等.然而,大学生在过程中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权益被侵害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据笔者在上饶师范学院在校生所做的1000份抽样调查显示,72.89%的大学生做过.在大学生年级阶段上,大一学生占19.35%,大二学生占22,89%,大三学生占12.87%,大四学生占44.89%.

1.类型多样化,但技术含量不高

调查显示,大学生选择家教的占26.99%,选择服务员的占23.56%,选择促销员代理的占42.33%,其他占7.12%(见图1).由此可见,大学生类型呈现多样化,以服务业为主,所涉及职业的技术含量不高,普遍表现为纯粹的劳动力型,具有较大的可替代性和随意性.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招工存在随意化的现象.对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一些用人单位会以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侵害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比如,寒暑假从事服务员工作时,劳动力正处于旺季,用人单位会以各种方式随意加班加点,降低基本工资,否则便以辞退换人为由,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因大学生多属于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故而给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提供了可能.

2.劳动权益侵害以克扣工资和被欺骗为主

调查显示,36.15%的大学生遇到过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少付工资等权益侵害;5.10%的大学生莫名被辞退;47.74%的大学生遇到工作内容不真实,受欺骗,加班加点无额外费用;11.01%的大学生遇到过其他权益侵害问题(见图2).从调查情况看,大学生的经济情况本来就不是很乐观,用人单位用间接方式进行侵害,从而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这样的弱势地位也使用人单位有机可乘,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

3.劳动权益受侵犯后缺少合法解决途径

调查显示,56.97%的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后选择自认倒霉,不了了之;27.18%的大学生选择找老板理论,与父母协商解决;0.01%的大学生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及诉讼等方式;15.84%的大学生选择其他方法(见图3).由此可知,大学生权益被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但绝大多数都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总体上看,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般而言,大学里,课程较宽松,大学生多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选择做.类型多种多样,比如,从事家教、、发传单等.获取的途径也有所不同,比如,遍布校园的广告海报、网上了解等.然而正因为信息的多样化传播,使其真实性得不到保障,是否是合法招聘信息无法确认,从而导致很多大学生误入其中,劳动权益被侵犯而不知维权,不敢维权.另外,在过程中,用人单位借在校大学生的特殊地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正式员工或者普通员工相比存在明显不平等的对待,分配不合理的工作,出现纠纷时关系模糊,导致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侵害其劳动权益.此外,“学生在寒、暑假进入工厂流水作业生产线者居多, 工厂对学生的安全防护教育、岗前培训不规范,有的甚至直接上岗, 有的生产车间工作环境恶劣, 多数工厂没有为学生购买保险, 一旦发生事故, 学生取证困难, 势单力薄, 往往得不到赔偿.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令人堪忧”[1] .造成这样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大学生自身的维护意识弱、观念淡薄,有的不知维权,有的不敢维权,有的却冲动维权.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立法中对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界定模糊

法律保护有盲区,救济途径受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组成部分.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在校大学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又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俭学.”可见,在校大学生是属于广义上的劳动者,其活动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部分单位就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名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大学生校外的情况往往只能按照民法中普通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调解,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2]此外,在我们对本校大学生的调查中,有学生反映,用人单位认为学生是短期工,不属于正式员工,可以不签订合同.在学生的待遇也可以更加随意化,只要不是明确规定,就可以以各种形式克扣.所以,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问题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呈现出边缘化、空白区域,这是导致大学生无的重要原因.

2.相关部门对中介市场和用人单位监管不力

其一,中介市场缺乏规范化管理.我们对本校的调查采访显示,大学生多通过网上中介机构,比如,58同城、、微信等各种群咨询.由于中介市场混乱,出现大量不良黑中介,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意识薄弱进行欺骗甚至诈骗.在我们的调查采访中,有个别学生反映,暑假时他们通过同学的朋友圈了解到中介机构发布的信息,其中多为广东、深圳等地区的工厂,待遇极为诱惑.于是不少学生与中介联系.然而,实际工作环境状况以及待遇却完全不同,但他们只能迫于无奈地留下.最后,中介机构还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使其工资所剩寥寥无几.

其二,用人单位唯利是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随意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加班加点无额外费用,无故克扣工资.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就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做大致说明.而处于弱势一方的大学生由于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在用人单位处直接上岗.然而,正是这种情况反而极易导致纠纷.在出现纠纷时,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等证据.而对于的大学生个人而言,自身能力资源有限,从而导致无法维护其权益.

3.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意识薄弱,自身维权能力不足

一方面,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不足,对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了解.一般除了法学院的学生之外,大部分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维权意识淡薄,不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在他们的观念里,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不敢维权,无力解决劳动权益被侵害问题.而且,由于运用法律途径诉维权费用又高,只能自认倒霉.我们对本校学生调查情况也显示,很多学生表示:“不懂法,不知道怎么去维权”.

4.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有效指导

由于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做是很正常的现象,高校有义务且有必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为大学生提供指引.而在很多大学里,由于高校对大学生的关注度不够, 不能为信息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为一些不法分子来学校传播虚假的信息提供了机会.

从目前情况看,首先,高校内部哪个职能部门可以为学生校外提供帮助,哪个职能部门有能力维护学生校外中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高校内部都不明确.[3]其次,高校内一般都有勤工助学岗位,但高校只关注内部的勤工助学岗位,对校外工作缺乏指导[4],由此,使学生倾向于大多数中介机构.而当下各种中介鱼龙混杂,极易导致权益被侵犯.

总体而言,高校指导角色的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必须发挥高校的指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让大学生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身劳动保护意识,在中免受其害.我们的调查显示,75.61%的大学生认为应当发挥高校的指导作用,也建议在高校成立相关部门.倘若能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加强具体措施的保障,将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的必要性

从在校大学生情况来看,高校大学生日益普遍化,随之而来的权益侵害现象屡屡发生.那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解决大学生在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呢?笔者认为,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高校具有重要且不可推卸的指导责任.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维权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而要提高法律意识关键在于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如果高校开设劳动权益保护相关课程,再成立法律咨询平台提供指导,定将使和维权难问题有所改观.所以,各大高校有必要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加强指导,为学生更好地发展提供平台.

从大学生个人角度来看,必须提高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学习法律法规常识.而在校期间唯有大学教育能大范围地普及教化,大学教育课程设置之外再加上实际平台的操作,才能从根本上和源头上解决问题.通过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加之基本课程的学习,可以给广大大学生提供指导,免遭权益侵害或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大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情况看,大学是知识的殿堂,也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阶段.在校期间,大学生一般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以公共课为辅,还有部分同学会加入学生会组织.以此为基准,进行4年的学习提升,进而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由此可见,如果不考研深造的话,一般而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是其学习生涯中唯一的,也是最后一个较为集中且时间较长的阶段.首先,在这个阶段中时间很充裕,大学生有足够的精力去学习,发展自己,提升个人能力,以便快速适应日后的工作.其次,在大学倘若只是单纯地学习专业知识,不涉及今后工作能力的拓展,没有经验和基本常识,只会到处碰壁,甚至误入等非法组织.所以,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不断普及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常识,加大宣传学习,不仅可以让在校大学生利用在校学习期间提升个人技能,也能为他们日后参加工作提供帮助.

2.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的可行性

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平台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第一,高校可以积极宣传.各大高校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基地,可以加大法制宣传,引起大学生重视.通过开展一系列讲座、社团活动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普及劳动法律常识,让大学生了解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二,高校可将增加公共课程和设立实践平台相结合.在相关公共课程中加大劳动就业法律知识内容.与此同时,学校可以设立一个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咨询平台,以便于学生了解咨询,为广大学生提供指引,使大学生中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第三,学生的需求.笔者的调查显示,75.61%的大学生希望高校成立专门的部门.大学生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学习掌握知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指导,大多数学生希望高校能够建立平台.第四,有专业的指导老师和高水平的学长学姐.在高校里,可以聘请法学院的老师做指导,他们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能够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也可以请一些优秀的法学专业的学长学姐,在法律咨询平台的运转工作中提供帮助.

四、关于在高校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的建议

1.创建平台

由学校统一拨款成立工作室,在校园内设立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组建团队人员.平立运行,一切工作隶属于学生工作处,对其负责.平台由法律法规学习部、宣传部、咨询部、指导部四部分组成,由一人担任总负责人,各部门分别选任分负责人,其中,负责人之间组成会议成员,开展工作、重要事项由其共同决定.另外,各部门可以招收3至4名工作人员,招收对象主要面向法学院的学生,所开展的工作也一律以课余时间为主.由此,通过创立平台基地,把实际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平台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2.法律依据

其一,成立平台并开展工作,必须制定平台内部管理办法,并统一公布于全校,上传至学生处.其管理条例应当符合实际,主要条例需结合实际制定,负责人共同起草修改决定,对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修订.

其二,严格把握平台内部关于劳动保护知识的法律适用,不可乱用、滥用.主要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3.成员选任

首先,总负责人以及分负责人必须是有能力、有担当、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符合一定资格,能带领平台更好的发展.这些成员组成该平台的核心人员,负责平台内部工作,人员的选任由学生处负责.其次,各部门分别招收三至四名以法学院为主的学生,以勤工俭学、积累经验、学习体验等各种形式加入.平时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平台工作,不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这些学生主要是帮助负责人具体开展工作,以便贴近同学,便于咨询问题、学习宣传,更好地服务学生.人员的选任由各负责人按照管理办法招收.此外,法律法规咨询部、指导部可以安排相关法学院的指导老师辅导平台工作,促使工作的顺利进行.

4.平台运转

平台开展工作运行的核心是依托高校现有的资源,充分发挥法学院老师的作用.如今,随着教育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在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里,有一大批法学理论深厚和社会经验丰富的老师、教授.可以指定专门的老师担任相关法律咨询工作,与实践平台相结合.一方面,指导老师在法律咨询平台上负责解决主要劳动法律保护疑难问题,以保证对问题的准确定性,为学生提供有效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指导老师可以根据自身法学理论和实际社会经验,指引前来咨询的学生学习了解,推荐相关学习资料,让感兴趣的同学把握方向,有更好的学习途径,普及劳动就业知识.此外,还可以邀请一些法学院毕业校友,比如,从事多年律师、法官的知名人士,在平台内定期开展法律咨询.由于他们已经参加法律实践工作,对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思考较深,又有多年社会经验,是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办案人员,可以增强平台运行的实际操作性,提供更好的服务.由此,发挥高校内在的优势,不仅可以使支出经费大大降低,而且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这是平台创新运行的关键.

另外,可以与当地的劳动保护部门合作,邀请专门人员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劳动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印发劳动保护法律知识手册和开展讲座,不断普及劳动保护法律常识,创新服务形式.

一般情况下,该平台的日常工作在平台工作室内,学生可以到该平台咨询或者学习.工作时间正常,并且尽可能地方便学生.期间,平台每月举办一次相关的宣传讲座,由学生会宣传部策划开展.可采取在校园内摆点、学习宣传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以此活跃于校园的每一个学生中深入了解平台,并积极主动学习运用,从而发挥该平台的真正作用.平台内部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召开一次总结会议,全体成员就本月内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好记录,然后汇总反映给学生处,进行分析解决.在不断纠正中进步,完善该平台的不足.

5.实践与反思

在部分地区高校试点后,总结经验,分析具体原因,反思不足,再进一步改进.

试点平台定期将信息反馈汇总,由总部分析,寻找解决措施,及时补救.通过成立该平台,可以有效发挥高校的指导作用,落实学生工作,更好地培养新时代大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以适应就业.

如今,已经成为大部分大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不容忽视.大学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接触最频繁的场所,作为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前的最后一个集中学习的平台,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必须发挥好高校的引导作用,通过在高校设立一个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平台,结合大学生的切身实际,使其学习了解劳动法律常识,提高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并运用于的实践或者毕业后的工作中,以更加适应社会就业及未来发展.另外,也在立法方面提供了新思路,从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改进,使劳动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使立法服务于民,让劳动力市场走向更加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黄丽.劳动法视野下在校大学生状况调查研究——以韩山师范学院为例[J].理论观察,2018(01).

[2]罗绍林.大学生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2012(27).

[3]王亚娟.建构大学生校外权益的校内保障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

[4]吴迪.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权益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

[基金项目:上饶师范学院大学生学术科技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S201706)]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

劳动保护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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