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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民

郇庆治

“环境公民”或“环境公民权”,是进入21 世纪以来在欧美国家中迅速扩展开来的一种环境政治社会概念或理论.它的基本设定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公民(身份、资格)”这一政治法律维度的引入,或者说“公民”概念与“环境”(生态)概念之间的结合,可以带来现时代所迫切需要的绿色变革的内源性动力.

尽管环境公民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著述,但最为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应是始于世纪之交的英国学者安德鲁·多布森.多布森在1990年首版了他的环境政治理论专著《绿色政治思想》(2005).该书在1991 年、1992 年和1994 年三次重印发行,并分别于1998 年、2000 年和2007年出版了它的新版本,成为环境政治学研究领域难得的学术畅销书.多布森研究的主要旨趣,就是致力于从政治学理论或政治哲学视角,系统阐发一种独立形态的生态(环境)政治哲学或理论.如果说《绿色政治思想》的主题是力图阐明,生态主义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政治意识形态流派比如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独立性政治意识形态,那么,他随后的著作就十分自然地转向了环境与“正义”、“公正”、“可持续性”、“公民”等范畴的理论阐释.因此可以说,对于环境公民议题的关注与介入,是他生态政治理论系统性研究的自然延续与拓展.多布森于2003 年出版了专著《公民与环境》,并在此后编辑出版了多个专题文集和主持了一系列学术研讨会,使环境公民(权)成为欧美学界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之后的近十年间,多布森曾离开英国的基尔大学而执教于开放大学,并使后者成为生态公民(权)研究的另一个重镇.该校的马克·史密斯博士先后出版了《生态主义:走向生态公民》和《环境与公民:整合正义、责任和公民参与》(2012)等著作.

概括地说,环境公民、公民权或公民资格所表达或体现的,是当代人类社会成员个体、群体和相互之间,围绕着生态环境品质及其可持续性而产生的一种广义性公民权益和义责.这种权益和义责,既可以理解为基于特定政治共同体尤其是民族国家等政治地理空间的, 也可以理解为是超越特定政治共同体尤其是民族国家的全球范围内(甚至可以是超出地球空间的,比如与人类社会的航空航天探索相关的活动)考量的;既可以更多地强调对于个体、群体、族群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规定和保障(同时包括国家法律、国际法和地方性法规等),也可以更多地强调个体、群体、族群在生态环境品质以及维持与保护中的主动参与和义责.总之,环境公民是现代社会中作为个体、群体、族群性公民的,关涉生态环境品质及其可持续性的法律权利义务、主动参与德行和正确行为要求.

很显然,环境公民概念考量与通常意义上的“公民”概念的最大不同,就是在观察与思考视角上,更多着眼于公民个体(或集体)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或社会转型中的主动性或自觉贡献,而不简单是公民个体(或集体)所依托的政治共同体、包括民族国家能够给予的权利性保障与庇护.甚至是,对公民个体(或集体)的环境权益的强调、认可与保护,也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唤起或培育这些公民个体(或集体)的环境权益正义与公平自觉,尤其是对自身行动可能导致的对其他个体(或集体)的环境权益影响与伤害,并能够尽可能地采取预防和补偿举措.

与此同时,作为公民前缀的“环境”,既可以在生态环境议题不同关注侧面的意义上,区分为环境公民、环境可持续性公民或可持续性公民,比如约翰·巴里(2007),也可以在环境主义的激进与温和意义上,区分为环境公民、生态公民,比如安德鲁·多布森.巴里认为,过分狭隘地界定“环境公民”的意涵——比如以民族国家为基础或民族国家支持的、鼓励个人或单位为了环境而“尽其所能”的实践活动——会带来一些风险,尤其是对绿色政治而言,因为那可能会导致忽视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而且会大大淡化“抗拒性/ 批判性公民”对于创建一个可持续社会所具有的关键性意义.而在多布森看来,尽管在许多场合或情形下“环境公民”和“生态公民”是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但严格来说,“环境公民”是指自由主义视角下所理解的环境公民关系,而“生态公民”是指一种颇为不同的后世界主义的生态公民关系形式.他进一步提出,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生态公民就一定比环境公民在政治上更重要或更有价值——相反,它们在追求一个可持续社会的现实进程中应该是相互补充的,但是,它们不仅似乎更适合或发挥作用于不同的公民领域,而且单纯就公民理论本身而言,“生态公民”似乎也比“环境公民”有着更大的理论探讨空间.

具体来说,作为一种环境政治社会理论的环境公民理论,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派别:自由主义的环境公民、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生态主义的环境公民.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的公民范式基础,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即一种建立在公民相互间及其与政治共同体(即现代国家)整体间的自由公正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基础上的公民身份或关系.依此,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可大致理解为自由主义的公民权利/ 义务关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延伸与扩展.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植根于欧美历史上的共和主义传统,尤其是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传统.总体而言,当代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承继了共和主义公民概念的上述两个核心性要素:一是公民个体或群体对于所属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政治法律义责和德行忠诚,二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对于所辖公民个体或群体的强制性照料、监管和培育职责.相比之下,安德鲁·多布森所指称的生态(主义)公民理论,是一种狭义上的或严格意义上的环境公民理论.该理论一方面要像共和主义环境公民理论那样,超越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很难摆脱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契约性框架,更多强调公民个体或集体的环境公益或可持续性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又希望超越共和主义环境公民理论难以割舍的地域性依附或限制,更多强调公民个体或集体的世界主义或后世界主义的环境正义或可持续性义务与责任.依此,在多布森等看来,生态(主义)公民理论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今世界生态环境保护或绿色变革的现实需要,尤其是解决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可持续社会目标上个体态度改变与行为改变之间的不一致性.

因此,环境公民理论无疑是对传统公民理论的一种历史性传承与延续.因为,它的观察与思考视阈仍是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个体与公益之间的广义性权益与义责关系的考量.但是,环境公民理论又明显是对传统公民理论的一种历史性挑战与决裂.因为,环境议题本身的跨地域性、领域综合性和代际、族群与物种间不均衡性,要求当今时代的人们站在一种前所未有的广阔视野和深刻程度上来理解自身环境相关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就是成为一名合格的“环境公民”或“地球公民”.按照这一理论,我们环境行为改变的更深层动因,不是来自关于生态环境改变或破坏的客观知识,也不是来自政府行政当局的“威逼利诱”,而是基于我们对自己在一个庞杂的全球性环境资源/ 空间分配架构中,从总体地位到具体行为的正当性考量与反思.相应地,我们希望成为自身的生存生活行为并不构成对其他地球居民的非正义伤害的环境公民.也正是在上述意义上,环境公民理论不仅构成了一种颇为有力的政治生态学理论“动员话语”——我们的大多数环境相关行为改变其实不过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全球化时代地球公民的应尽职责,而且对现代文明生态化转型中的绿色变革及其主体、绿色主体及其变革之间的理论/ 实践悖论,提出了一条独特的消解路径.不断绿化或不断自觉的环境公民,将会源源不断地提供着“工业文明解构”和“生态文明建构”的主体性需求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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