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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大众和专业法律观念冲突与其解决措施从争议性案件切入

丁昊洋,李阳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

[摘 要]各类热点案件经媒体报道,每每都能引发公众争议,大众对部分法律案件解决结果不认同这一现象愈加突出.为合理认识这一现象,文章以刘涌案、案为切入点,大致归纳了当代中国大众与专业法律观念在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认同感、案件处理方式、正义理念方面的冲突点;从媒体、司法自身等方面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最后阐述了其中折射出的新闻媒体的适当介入、国家回应、审判独立与法官评价机制问题,并尝试探索了可能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轰动案件;审判独立;媒体;中国大众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7.127

1问题与背景

伴随当下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闻媒体传播手段的更新,大量法律案件出现在了公众视野之中.当司法活动在对民众逐渐透明化、公开化的同时,也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批评与争议,在部分案件上引起民众不认同的现象也愈演愈烈,诸如黑社会刘涌案、许霆案、钓鱼执法系列案件、李某某涉嫌案、天津案等各类热点案件通过网络或者媒体报道而为公众所知晓时,每每会掀起舆论的广泛争论.

民众对专业司法活动的质疑以及对部分专家观点的反对不能仅仅归结于其对法律的无知以及简单的“感情用事”.如果继续保持这样的认识基础,对民众的观点置之不理,则会导致其对我国法律的信心逐渐丧失,引发更多的违法现象.

文章的初步看法是:理性思考的能力并非独属于某些群体,民众当然亦具备之,而且其观点有时恰反映了社会中最为朴素的道德良知与判断.这些朴素的道德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性格中固有的思维传统,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同时不能单独依靠制定先进的法律以及建设先进的司法体系.反而应当回头思考民众会如何理解、运用之.文章并非主张完全按照民众意愿司法,而是认为应当从民众的回应之中不断检视当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可改进之处,在维护审判独立与参考舆论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在推进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找到最为适合本土资源的法律制度,从而不断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2冲突及其原因:从刘涌案、案切入

在各类争议案件中,媒体所报道出的案件情况与最新进展甚至最后结果大多数都让大众讶然.愤怒、嘲讽时有,理智、建议也存在.案件结果若能与大众的判断与意向一致,民众高呼“大快人心”之余,也仍有“忧国忧民”者在一旁泼冷水,大谈特谈个案以外的未曾置于公众阳光下的“冤案”.“司法不公,法制末路”则是案件结果仍不能让民众满意时,大众所做出的“痛心疾首”的控诉.

“刘涌案”是指“沈阳黑帮老大”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勾结数人、猖狂进行了非法经营、妨碍公务、毁坏财物、行贿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历时三年的刘涌一案,一审判处刘涌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再审又纠正为死刑,审判进程一波三折,期间众说纷纭,民众对此案的意见借助网络传播甚广.与法院、专家之间形成了某些程度上的对立.

“案”是指2016年8月到10月,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51岁),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经营打气球游戏.10月12日晚,在机关巡查中赵春华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形物9支及相关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形物被鉴定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后赵春华提起上诉.二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自此天津大妈案件尘埃落定.

2.1大众意见与专业意见的冲突点

大众与专业领域观点十分引人深思地对立起来,它们之间的冲突点所在,于众多案件中呈现得越来越清晰.多样的案件,细细梳理下其同一性是可见的.文章将以刘涌案、案为切入点,将冲突点归纳如下.

其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认同感.

无论是刑事、民事抑或行政案件,在处理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其根本原则之一.法律既是审判人员的指导也是约束,实践中任意地不适用现行法律,为了可能有的正义而“造法”是对法律威严的践踏.法律的适用能否达成理想效果,在法官能力之外,立法技术、立法环境等因素也切实地起着影响作用.法律演进过程中,迫切要求即时匹配的大众与小心谨慎在进行自我更新的法律群体无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如,案一审中,法官则坚持适用了现有的法律,而民众认为认定过于严格与情理相悖.

其二,案件的处理方式.

某起案件裁判的内容中,如量刑轻重、处罚方式的选择等都是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具体情形在特定环境下所做出的.刘涌案中,民众认为改判死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14位专家学者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而二审法院则是以刑讯逼供程序存疑、故意伤害致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希望留有余地而改判死缓.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的处理方式,大众与专业领域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其三,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直横亘在大众与专业群体之间的两种正义理念.案件事实在实践中无法必然如实地查证,实质正义只能通过程序正义得到尽可能的保障.而大众往往只根据自身的见闻作出判断,追求看得见的实质正义.当程序认定后的结果出乎意料时,民众自然而然地寻找原因,此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便进入备选内容,对号入座地进行猜测.案被告的临时受查、刘涌案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专家收受钱财等案件的诸多枝节都备受抨击.案件在审判之外的事态发展被大众理所当然地代入到案件审理本身,仅仅立足眼前的审判者们显然无法也不能与大众“接轨”.

2.2冲突的原因分析

以上三个主要冲突点,究其原因,又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2.2.1媒体方面

大众对案件的了解很大比例是通过新闻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媒体主导了大众的观点走向.在某些事件中,部分媒体为求噱头,分时段发布不同方面的报道,或火上浇油或声东击西,使案件“真相”扑朔迷离,引得民众观点一次又一次地反转.可以理解,由于行业特点和目的不同,媒体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取舍不同、价值取向也有所差异.司法机关纳入合法的、有关联的、客观的证据材料,以期审慎、理智地裁断,新闻媒体则需要迅速及时地传播信息,选取的材料较可能是某个时段的,文字处理上也表现着该媒体所处环境所自带的情感倾向.更有无良媒体,肆意捏造所谓的“你所不知道的事”“惊天黑幕”.

当民众接收到可能经过筛选的信息,便对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主观印象,在没有更多理性思考空间时,矛盾一触即发.

2.2.2司法方面

无风不起浪,媒体的报道并不是造成冲突唯一且主要的原因,问题往往更多的可追溯到司法自身.下面以案件发展为线索,分析其中的问题所在.

审判开始前,媒体的素材从何而来?办案机关是否没有严守“无罪推定”原则,将案件信息透露给外界媒体,而引出铺天盖地的报道?审判过程中,审判公开是否不够充分?宣判后,大众对判决书也往往一头雾水.判决书固然是司法文书,带有一定专业性,但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更应当从判决书中有所体现.以理服人,让民众理解,让民众知晓何种行为会导致何种结果,国民对行为的预测可能性很大程度能够减少冲突的发生,进而推进法治进程.

总体而言,审判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仍然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部分司法判决荒谬无比,让民众痛批“没有常识”.司法机关在面对审判委员会、上级指标、政策方针等内外压力时,也显得有些心力不足.

2.2.3立法方面

法律制度作为一切司法活动的根本,我们也必须诚实地认识到成文法所固有的弊端.针对某些案件所暴露出的相关法律程序缺失、强制手段欠缺、标准不能规范化,行为不能定型等问题,在完善之余,恐怕只能依赖审判人员发挥自身作用,灵活适用法律,协调判决结果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效应.如刘涌案中最高院对刑讯逼供程序存疑的再审查,案二审法院对赵春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低而适用缓刑的判决即为典例.

3折射出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式探索

3.1适当规制新闻媒体的报道

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活动公开化也不可避免地提上日程.传播手段的更新换代以及新闻媒体的发展也为之提供了强大的手段.但是,如何正确使用这股强大的力量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媒体报道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便是轰动性,所以会在案件报道中出现众多煽动情绪的语言描述,如事先将刘涌描述为“黑社会头目”,使用“罪大恶极”之类的词语加以形容.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出台,对于媒体方面的声音只能适用刑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诸如关于诽谤以及侵犯隐私的规定加以限制.即使媒体的报道没有出现类似于诽谤或者虚假报道的文字描述(事实上,在网络系统如此发达的当代,即使出现虚假报道,负责监管的部门亦会有力不从心之感.),但是文字处理的方式多种多样,传达出的意思也是千变万化.一句描述事实的话语也可能呈现出多种姿态.若要发挥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合理作用,便需要在此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对其报道、传播方式做出一定约束,防止出现类似于“媒体杀人”的现象,进而使得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公开化的进步过程中发挥正确的传播与监督作用.

3.2国家正确回应公众质疑

反观呈现在我们视野当中的众多轰动性案例,民众的呼声大多以情绪发泄为表现形式,甚至充斥着谩骂.这与长期以来国家层面对来自社会的声音无法回应或者无法合理回应有关.民众的情绪是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其言语批评(或是谩骂)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案件的处理,最后往往会引申(实质指向)到诸如腐败、司法不公以及其他长期以来存在于民众心中的对司法体制的不满的层面,而轰动性案件的出现正好为民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发泄机会.不妨反观这些看似杂乱的所谓“民意”,实际上是可以将其整理并归类之,其证明民众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向一个或是几个方向趋同的,在经过理性的整理分析之后完全可以看出其真正的需求与表达,我们不能因为民众的意见看似杂乱无章便给其打上“无知”的标签,也不能否认民众理性思考的能力.没有接受过正规法科教育的民众在很多时候代表的是一种社会期望的朴素的正义,或许言语上表达不甚恰当,但是不能抹杀其中包含的正义观念以及理性思维.

但是事实的情况是,出现民情汹涌的现象的时候,由于相应的理性接收机制的缺失(如民调制度的不完善),政府部门或者专业的司法部门也无从接收得知民意,更不用说分析其中隐藏的理性认知了.这样会导致两个极端——一是视民意为水火而拒绝接受甚至强行打压,这样只会使民众的不满情绪积攒,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盲目接收民意,如此又极有可能形成为法律界所诟病的“舆论审判”.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第一种现象的概率已经大大减少甚至逐渐销声匿迹.所以,我们不妨将更多的关注放在第二种情况之上.

第二种情况反映的便是国家对社会的回应不合理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以国家主义为主流,国家力量强于社会力量,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社会发出声音的力量出现井喷式的增长,使得国家不得不面对这一新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在政治生活领域政府开始通过网络手段收集民意,这便是国家层面对这一新形势的应对,但是在司法领域国家的回应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与其不断埋怨民众不够理性或者担心舆论会干扰司法活动,不如思考如何更好地建设民意回应机制,致力于提升理性接收与回应民意的能力.

3.3审判独立与法官评价机制改革

首先,在探讨轰动性案件时,有不少法学界人士第一反应是舆论干涉司法.产生这一印象的原因大都来自上文所述回应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面对舆论压力而不知所措的司法部门.这一观点诚然有其道理,但是在谈及“干涉司法活动”时,我们却很容易忽视另外一股足以干涉审判独立的力量——政治力量.在一个案件上升为“轰动性案件”的时候,便不再只是司法部门关注与解决的问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代表了国家政治力量对待社会力量的态度,政治力量便会或多或少介入司法领域,再加上走群众路线的传统,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满意程度会直接关系到其对政府、对国家的印象,直接一点便会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察问题.以“领导批示”为代表的种种做法成为干涉审判活动的一大隐患,这亦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次,还可以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评价法官的机制.现代社会,司法与行政是作为两股分离的力量而存在的,这是当今世界普遍采取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地方的“父母官”向来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的,没有专职司法的力量存在,评价“父母官”的标准也是一地的安宁、百姓的满意程度.但是伴随着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的分立,司法也渐渐成为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活动.这时候便不能再像从前那样以“政通人和”的标准来评价司法部门,而是应当以更为专业的角度来评价之.如果还是沿用老做法,加之没有完善的民意接收与回应机制,便会使得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审判的独立也当然难以维持.

4结论

本文针对当代中国大众与专业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归纳及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也对可能的解决方法进行了探索,希望能有助于加深对冲突现象的合理认识,使社会理性面对在我国法治发展路上正在出现的问题,有助于相关法律部门或者法律工作者提高立法技术以及司法质量,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使广大民众重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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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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