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类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和对我国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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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网店税收征管问题

一、个人网店概述

( 一) 个人网店的界定

个人网店,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是指自然人依托互联网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与消费者在线上达成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交易的盈利型店铺.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与发展,网络购物日渐兴盛,通过个人网店进行的交易数量在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也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庞大的交易基数伴随着高额的利润,但同样也伴随着了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因此如何进行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也成为了近些年来各界热议的话题.

( 二) 个人网店的特点

个人网店的线上网络交易模式,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相比从本质上看并无太大的差异,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但却由于依托了互联网平台,从而产生了买卖主体虚拟化、交易流程无纸化、交易方式便捷化等一系列网络购物的特点.同时,个人网店由于是自然人主体经营,准入门槛低,通常只需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提供相关明即可开店,而且无需特定的办公场所等,开店成本较低.个人网店的经营方式上也非常灵活,卖方可以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操控度大,但这也造成了所售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二、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

( 一) 已有法规政策难覆盖

虽然目前我国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有相关的征税规定,各税法要素也有相应的说明,但在实践中却已经难以适应以个人网店的发展速度.首先,从纳税主体来看,由于个人网店的卖家多数为自然人,虽属于纳税人的大范畴,但大多数的卖家未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而避开了税收征管的视线.而通过第三方平台用户名或IP 地址,由于其存在可变性,也很难准确的界定真实纳税主体.这同样也令“税收管辖权如何确定”成为了一大难点.现行税制通常是通过纳税主体的住所地或经营地来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但同样基于上述情况,以及我国税法中并未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是以纳税人注册地、商品供应地还是网站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多种因素共同造成了当前税务机关确定税收管辖权的难题.此外,近几年来个人网店的快速发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并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难问题,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其经营规模通常较小,若在征税幅度上与各大企业一视同仁,势必也会造成其经营负担的加重,打击到个人网店的发展,甚至不利于自主创业的激发.所以虽然现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创新创业的发展层面作出了成绩,但对个人网店一类的自然人经营模式而言,依然缺乏有效的政策覆盖.

( 二) 个人网店经营情况难掌握

当前,我国各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个人网店数量庞大,其真实的网店注册信息、相关交易信息以及物流信息等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器上.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合法性上都难以获取到个人网店相关涉税信息的尴尬情形.同时,也由于个人网店的经营者通常不会为购买者提供相应的,资金通常也直接进入到经营者的个人账户中,这就使得个人网店的真实经营情况难以得到统计.种种限制造成了个人网店真实的经营情况无法获取的不利局面,这就成为了税务机关确定个人网店经营者实际应纳税额的一大障碍,同时也给逃避税收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 三) 税务机关监管难开展

由于电子商务是近些年来的新生事物,税务机关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并未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配备,这也就造成了税收征管中监管困难的情况.相比于有登记注册的企业网店而言,对个人网店的基数庞大、数据收集难、缺乏有效的部门间沟通平台系统等原因使得日常监管难度更大,执法成本也更高,所以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有效地开展.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与个人网店的纳税人之间也没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不但在管理上难以开展,更是无法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这也可能会间接地加重个人网店的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抵抗心理,从而影响到个人网店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三、完善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建议

( 一) 健全个人网店征税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是,遵循现有税制,不开征新税,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对于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而言,在税收实体法方面亟需解决的是将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纳入到现有的征税范围之中,补充相关条款,确定各项税制要素,适当增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以通过推进纳税人识别号的应用来规范个人网店纳税主体的认定;将自然人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等.此外,从税收程序法角度通过完善相关法规,进而明确税务机关对个人网店的税收管理权限也同样重要.若纳税人识别号政策得以全面开展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以纳税人识别号的登记注册地作为个人网店的纳税地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但同样基于我国人口流动较大的现状,结合现行政策,也应将货物的销售地加入到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考虑中.因此,无论是税收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应当在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得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在实践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二) 构建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个人网店在税收征管中存在难点的一大关键问题便是各类涉税信息无法获得.而第三方平台作为个人网店的主要依托,成为了注册信息、交易信息等涉税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税收执法的证据基础.因此,与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成为解决税收征管难题的当务之急.首先,要联合多部门力量,监控第三方平台对上述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不得擅自进行删减和改动;其次,则需要第三方平台开放个人网店的相关数据信息,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有效的对接机制,并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信息,以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有效制定和落实.当然,与第三方平台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只是针对个人网店税收征管进行完善的第一步,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电信等国家部门间信息互联也同样需要稳步开展,逐步构建全国性性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和大数据交换、统计平台是实现以个人网店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有效税收征管的终极目标.

( 三) 改进税务部门对个人网店的管理模式

由于个人网店在互联网中交易的特殊性,所以税务部门在对其进行管理时也应逐步成立专门的团队,专人专管.既保证对各项涉税数据的有效监控,又对问题网店及时上报,及时查处.此外,也应当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在个人网店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中介作用,尝试委托其作为个人网店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个人网店完成每笔销售活动后,由第三方平台直接在交易资金中将税款扣除,在提高精确性的同时也节约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最后推进电子化的税务服务和指导机制.个人网店产生于网络,税收征管也应最大限度的贴合其特点,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税务服务移步于网络,推广在线纳税指导机制,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节约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积极宣传个人网店的纳税义务,从而影响个人网店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进而有利于税务部分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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