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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与

摘 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中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商务模式起到了创新和改革作用, 但是电子商务也同样给传统的税收征收带来了多方面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的是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实践带来的冲击 以及税务部门应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税收问题.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 对策

电子商务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商家与用户可以直接互动交流的特点.它的出现,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各税种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它们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可靠、及时、稳定地获得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各个税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

1、税基的确定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贸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动“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这些特点给电子商务增值税税基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给税收收入带来不确定性.

2、进出口数字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

尽管国内网上在线交易不会对我国税收和税制构成根本性冲击,但在线交易的交易地点模糊性使其对税收构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源往不同地区的转移.也正是这种影响方式,在线交易对我国进口环节的税收将构成比较突出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使在线网上交易相对传统商业发生质的转变.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显得英雄无用武之地.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规定了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再比如有一个中国境内的纳税人在境内设立网站销售给全世界,如何区别是内销还是外销呢?因此,将内销慌报为外销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会大大增加.

3、专用抵扣制度

电子商务具有迅速、隐匿、无纸化的特点,所有的交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达成,无须开具增殖税专用,势必会动摇整个增殖税专用管理制度,导致国家增殖税的大量流失.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其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形的特点.无论是离线交易还是在线交易,网络均取代常设机构成为交易中介,使按照常设机构判定征收所得税的传统做法面临挑战,引致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税款减少,从而使得依据来源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税源被侵蚀,进而导致国际间税收收入分配出现问题,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发生新的冲突.

一个国家对外国销售商在国际互联网上销售商品或劳务按什么原则征税的问题,其最终都可归属于该国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问题.目前,总的来看世界各国大都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出现国际电子商务以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就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1、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税收的属地管辖是指在既定的税制体系下确定纳税地点的方法,由于税权源于主权,属地管辖是税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对企业在注册的税收管辖区以外取得的收入实行收入来源地原则.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混淆了确定纳税地点的基本概念.

对主权所属的公民或者居民进行征税,是被广泛承认的原则,当一个企业实行跨国或跨税收管辖区经营时,作为目前国际公认的准则是对企业实行属人原则,但对跨国纳税人的确认中参杂了地点要素,使属人管辖出现争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2、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传统的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五个因素要考虑: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的存在;这种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应该具有固定的性质;企业通过这种营业场所或者设施从事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必须有非独立性质的代理人的存在;此代理人被委托企业授权从事经营性质的活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服务器或网址是否构成固定场所的存在;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否可以被认为是非居民企业在该国的代理人.在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常设机构确定就失去了依据,现行法律在电子商务的形势下对于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就出现了漏洞.对此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3、所得性质

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方法

(一)增值税

1、税基的确定

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征管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增值税的税基的确定问题:一是从法律上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义务,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该以可以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交易记录,并且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使保存的记录延续一段时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所使用的财务核算软件应该具备杜绝记录被不留痕迹的修改的功能,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认定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根据有关资料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及实施处罚;二是利用交叉匹配的收付款电子数据核查税基的完整性,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立帐户之前有义务要求客户提供税务识别码,由于每个帐户上电子款项的转移在金融机构都有完整的记录,而每个帐户又都通过税务识别码和一个纳税人相关联,这样资金的转移就可以被追溯到发出人和接收人,从而实现纳税人收付款的交叉匹配.

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的提供应该视同提供劳务或者特许权转让而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征收增值税,课税对象为产品销售收入.

2、纳税地点

在线交易以消费发生地为纳税地,即电子传送服务供我国境内消费的征收增值税,供我国境外消费的不征收增值税.

3、税率

传统交易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课税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课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这样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会减少,是否要提高税率.笔者认为核心问题是此因素能否影响到财政收支的总体平衡,如果是,那就不仅仅要提高税率而是关注税制整体设计的变革.

4、增值税专用数字化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

管理中心,负责计划、编码及全国省际信息交换处理,在省级建立声局管理中心,负责接受总局清分的本省的信息,上传外省的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清分各地市数据,在市地局建立管理中心,负责接受省中心清分的本市的信息,上传外地的信息,就地稽核本地区纳税人使用信息;税务机关将发售给纳税人的信息记录在案,同时纳税人开具后的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在月末前自行上报;纳税人每月将开具和收到的进项信息在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将此信息与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稽核对比.

(二)所得税

1、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确定规则首先,企业在另一国拥有服务器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非居民在本国通过拥有或使用通讯或计算机设备来进行营业活动,如果该设备符合固定性条件,并且其活动不具有辅助性和预备性,那么该非居民在本国就存在常设机构.对辅助性和预备性的活动需要做出的解释是如果此项活动属于花费活动而不属于营利活动,如为本企业的产品做广告、为安全和效率起见通过设立镜像服务器进行信息分程传递、为本企业收集市场数据等等就属于辅助性和预备性的活动,反之如果企业通过设在另一国的服务器所进行的活动构成企业本身整体活动重要和基本的部分,或实现了完整的商业循环,则这样就超过了辅助性和预备性的活动的范畴,比如与顾客签定合同、处理款项支付、分发产品等.其次,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许多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自己设立或租用一个专门为其服务的服务器,只需向网络提供商租用网址就可以达到在另一国开展营业的目的.网络提供商要就其服务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即非居民企业向网络提供商支付的款项已经在来源国纳税了,所以不将网址列入常设机构不会影响收入来源国的财政利益.最后,网络提供商是否成为非居民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如果网络服务商仅提供技术平台,不涉及交易的处理过程,则该网络提供商成为独立地位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全部为该企业服务,不仅丧失了独立代理人地位,并且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定合同时,才成为常设机构.

2、营业所得的收入确定

从1963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77年重新修订)(简称OECD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来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在收入来源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所得,均属于营业所得由收入来源国征税.

参考文献:

[1]吴淑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6(11).

[2]王兆远.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3).

[3]杨小倩.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J].对外经贸,2016(2).

[4]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信息化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5]贺志东.税务总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6]梁学平,樊登义.税收征管实务[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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