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德主刑辅中国传统人文法律文化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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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中国传统人文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产生发展

(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产生.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中国法律思想发源于夏,历经商,发展至西周时期明确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以殷纣烂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这是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孔子主张以德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经过发展至战国后期,诸子百家批判吸收各家学说之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至此,封建法律思想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

由于秦朝是采用法家思想、经商鞅变法后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封建王朝,也使得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秦朝把“事皆决于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实行轻罪重罚、严刑峻法使百姓怨声载道,造成民不聊生,最后在人民起义中仅存二世而亡.

(二)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发展.汉朝建立初期面临连年战乱带来的民生凋敝的严峻形势,为了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统治、缓和矛盾,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以“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过短短七十余年的发展,便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汉武帝时,儒家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董仲舒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三纲五常被确立为封建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原则,董仲舒在继承和发展儒家德刑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主张“大德小刑”“前德后刑”,其重德轻刑的思想倾向显而易见.董仲舒把“天”论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依据,他认为“王者法天”,而“天道”即重德轻刑,他指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进而提出“贵阳贱阴”“近阳远阴”“前德后刑”“大德小刑”“务德不务刑”“任德而不任刑”等观点,主张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实施以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的施政方针.他认为,教化可以使百姓自觉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出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的局面,但只用德教而不施刑罚,也不能很好地巩固统治秩序,只有在进行德教的基础上辅之以刑罚,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状态.这也为后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成熟.汉提出了“德主刑辅”思想后,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至隋唐成熟,以唐尤为突出.

唐律立法理论的治人模式是以德主刑辅的方式维护宗法人伦的社会,建构依据之一是儒家的人性思想.《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揭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贞观纪要》也记述了唐太宗关于德刑关系的论说:“朕今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得水,失之必死,不可无耳!”太宗尊尧、舜、周孔的道德教化思想,认为其与国家的治乱是“如鱼得水,失之必死”的关系,通过资鉴前人的成败得失,奉“仁义”为治国之本,置“刑罚”为治国之末,这种理论正是唐太宗一贯坚持的法律意识及为国之道,同时也是唐律立法理论“德主刑辅”思想的最好表现.

礼学思想是儒家关乎社会政治领域的学说,是实现儒家理想社会的治平之具.唐律的律法内容遵循礼的标准,奉儒家的礼学精神为圭臬,明确了儒家哲学对唐律的影响.《唐律疏议》自称:“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其集历代律学思想和儒家哲学思想之大成,尤其于儒家礼学思想应用最为合宜,故“出入得古今之平”.由此可见,《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儒家化运动的思想结晶,也是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成熟的重要体现,在古代法律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原因分析

“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与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儒家思想在百家争鸣的情况下渐渐成为主导思想,儒家的各种思想也在历史的发展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家的德治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也一直受到人们积极的推崇,内容十分丰富,如为政以德、民本思想、德主刑辅等等.注重德治是儒家思想的一贯主张,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强弱兴亡,统治政权的安定与否都是与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治理国家的正道是德治.注重德教也是中国伦理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统治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对民众施加影响的一种道德活动形式.儒家强调要以倡导教化为先,注重道德教育.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倡导“德主刑辅”,认为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而刑法的后果是消极的,所以也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使用刑罚.也就是说,儒家把道德教化和刑罚的关系处理得很恰当,道德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法律是道德的实现手段,道德和刑罚都不是万能的,不能偏废其一,二者有不同的领域和效力,在治理国家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二者互相补充,互相调节.

三、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优与劣

(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优势.经济方面,保护了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耕经济.经济是国家发展与存续的命脉,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催生了与此相适应的德主刑辅法治模式,反过来,德主刑辅的法治观所对应的统治者的“德治”政治思想,保证了生产力的稳步提高,也维持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方面保护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的发展.

政治方面,维护了封建社会统治阶层的统治.德治思想最重要的影响就是使统治阶层的统治顺民心、得民心,同时它对于经济的促进又能从侧面使得人民安居乐业.历史也证明,采取德治思想和德主刑辅法治观的时期都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大繁荣的时期,这是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对整体的促进作用的体现.

社会方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内涵,符合中国人民思维中对文化和法治的认识,具有极大的社会认同感与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规范了社会秩序,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中国社会的性质如何,只要是中国这片热土,德治的思想深深根植于每一位中国人的脑海,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与人作为中华文明的文化原点密切相关,同样,也只有采取这种法治观,才能适应中国的国情.

法治方面,德主刑辅法治观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交融的最高体现,在当时法治背景下是一种进步,对现在也很有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的劣势.第一,中国传统德主刑辅法治观与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相适应,但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的经济基础的适应上仍然存在问题,故在与现代社会接轨时是必要做出适时的调整和改变;第二,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方式对社会的控制力稍弱,同时在法律的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也略显不足;第三,德主刑辅法治观强调以德为主要控制手段,但在现实社会中人的道德和文化水平及意识尚未普遍达到同样的高度;第四,以德为主来处理违法犯罪问题时,易因伦理、情感等因素滋生裙带关系等等问题.

四、结语

单单依靠德治或法治都不是良好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没有这些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确实,在世俗的制度设计中我们找不到一种力量能够把地球变成有“一道生命水的河,明亮如水晶,从神和羔羊的宝座流出来”的天堂,但我们还是希望未来的法治理想国能够吸纳德治中的某些理念和价值,以关怀人、尊重人、保护人和激活任为制度考量的出发点,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制度建构与制度解构结合起来,形成规则体系与自由裁量、制度的硬伤与弹性之间的协调,保持法治制度在应对社会问题、整合社会机体、促进社会文化延续和社会个体生命活力中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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