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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伤应成为开的基本限度

5月10日,从云南省第一人民监狱逃脱的囚犯张林苍,在昆明市嵩明县的一个采石场被抓获.当地一名见证了抓捕过程的村民回忆说:“当时他还想逃,开了一,打中了他的腿,他随后就举手投降.”

越狱逃犯被抓,当然是一件好事,而值得注意的是,对张林苍只是“击伤”而不是“击毙”.战士杨涛描述,发现张林苍时,他正躲在一处山崖下的草丛里,发觉战士后,张林苍在混乱中向山上逃窜,此时双方相距约七八十米,杨涛开了第一进行警告.开第二时,“我瞄准的是(逃犯)大腿.”张林苍随后中倒地.

每当民警开击毙嫌疑犯新闻,总会引起公众的关注.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开是否合法?如果事实证明开是合法的,还可能引起第二个追问:当场“击毙”是否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但必须强调的是,可以使用武器的目的不是为了剥夺嫌疑人的生命,而是为了剥夺其违法犯罪的能力.在特殊而紧急的情况下,可能确实需要通过剥夺其生命才能挽回危局,但更多的时候,完全可以通过“击伤”的办法来解除危局.遗憾的是,现行法规只明确了可以开的情况,并没有对“击毙”或者“击伤”提出明确而不同的要求.

有警界人士认为,民警开时往往情势紧张,难以做到只是“击伤”而不“击毙”,所以法规也未对民警提出是“击毙”还是“击伤”的要求.但我觉得这不是全部的理由.第一,我们在理论上应该明确,当民警开时,除了哪些特殊情况有必要“击毙”,一般情况都应该以“击伤”为主;第二,也需要加强对民警的技能训练,提高射击的准确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表示,一线民警最为缺乏的是关于的知识和训练,如果没有严格的训练和教育就让开,实在有草菅人命之嫌.所以,应当当场击毙还是击伤,这不仅需要更严格的训练,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标准.这应该是与开的规定相配套的一个重要问题.

(摘自5月12日《北京青年报》殷国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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