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跟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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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

“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研究

芦晶晶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

摘 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之后,传统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以及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新型的危险驾驶罪依然威胁着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九)》为解决这一问题,将“双超型”以及危化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尽管“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多,但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文章针对“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双超型;危险;驾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1205(2016)12-27-06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 946起,死亡1 289人,受伤6 173人,其中,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 649起,死亡2 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因此,只用行政法来调整超员超载的行为是不能够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的,还必须要刑法的介入来予以调整.因此我国的刑法又将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到危险驾驶罪条文中,扩充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九)》将“双超”这种新型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这是现实的需要,更是对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回应.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机关办理的“两超一危”型危险驾驶案件共计839起,其中绝大部分是“双超”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交管局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超员达到70 %以上甚至高达173 %,而超速达到50 %之高.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营运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达到什么数值才能认定严重的超员和超速?本罪的主体即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如何确定其范围?以及本罪的刑法与行政法是否衔接?

这些都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门在执法以及立案过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难题,也成为本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由于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相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而言,“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是比较新型的,这也是需要我们去研究的.

1 “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梳理

1.1 对“严重超速”和“严重超载”的认定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将“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规范.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严重超速”和“严重超载”的具体认定标准,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这给实践中本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难题,往往导致难以正确判断执行,甚至会出现因判断的不同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结果,因此,对“严重”的认定是成立本罪的关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 %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刑法规定本罪的“严重超速”和“严重超载”便有了一定的参考值.但这也仅仅是参考值,问题是,实践中是按照行政法规定的“超过额定乘员20 %的”、“超过规定时速50 %的”的标准,还是提高行政法规定的标准以进行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如果是后者,那么又提高多少来认定“严重超速”“严重超载”,进而归于刑法规制?

1.2 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问题

一个行为不可能既受行政法的规制同时又受到刑法的管制,因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法无法调整的时候才会发挥其作用.因此,对上述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载”的认定,势必会引起另外一个问题,即“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问题.这也是解决“双超”中认定“严重”的前提.对于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认为,刑法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即刑法是“后盾法”.也就是说,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规制,当行政法无法调整,行政手段不起作用时,刑法才会发挥作用,对其进行规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是行政法的“保障法”.行政法是前置性的法律,只有当行政法对某种行为无法全面评价、对该行为无法规制时,刑法的保障作用才可能被启用.犯罪行为的二次违法性的模式是行为严重违反非刑法的“前置法”同时也触犯刑法.也就是说,在前置性的法律中规定的某种行为,同时也被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并且二者规定在危害程度上是不同的,应当是递进关系.因此,“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中规定的严重超载、严重超速的严重程度,在行政法上的规定当然比在刑法上的规定要轻很多.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修订之前,目前至少从法条规定上来看严重超员和严重超载仍然是归行政法来管理的,但同时又由刑法来管理,即既属于行政违法,又属于刑事犯罪,实践中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出现问题,从而如何进行二者之间的衔接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认定问题

1.3.1 “校车业务”的认定问题

对于“校车”的定义,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予以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那么何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里所说的校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7座以上的并且接送的学生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以及初中生.也就是说,虽然载客汽车为7座以上,但是接送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幼儿园和高中生的,仍然不属于校车.但是,从公布的案例来看,大部分造成严重事故以及被发现的超载行为都是用于接送幼儿园的校车,例如2011年甘肃庆阳市正宁县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因超员发生死伤事故,其中幼儿19人死亡等,基于对幼儿的特殊保护,是否应当将接送学前教育学生的校车规范进来?

通常根据用途来分,机动车包括客车、货车,以及其他.不论何种机动车,一旦超载、超速必然会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本次修正案却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车,是因为这些车辆承载着大量的乘客,一旦超载、超速,会对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交通安全造成更大威胁.但是对校车的概念做出的认定是否应当符合立法目的?而基于法律条文的目的解释,不管机动车是否为专门接送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车辆,校车的范围是不是应当包括一切用于接送学生和老师的车辆?因此,对于“校车”的认定不能太狭窄,否则很容易使肩负学生安危的司机抱有侥幸的心里而酿成大祸.

1.3.2 “旅客运输业务”的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旅客运输业务”?根据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旅客运输业务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般情况下,对于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还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目前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还是在于公交车与“”是否属于“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

(1)关于公交车是否属于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在城市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交通拥堵、私家车盛行以及环境质量严重恶劣的今天,公交车是国家所提倡,并且公众常用的一种出行方式,可谓绿色出行.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从公交车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尽管其公益性大于盈利性,但是,公交车的旅客运输也是具备商业性质的,因此,公交车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然而,目前我国法律似乎将公交车排除在本罪的规制范围之外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交车并没有超载的可能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规定,公交车的核算面积按照每0.125 m2站立一人计算,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可以站8人,然而现实中每平方米达不到8人,所以公交车的载客量是没有超载的可能性的.因此,实践中公交车确实属于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法律又将公交车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但是,近年来,公交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并且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因此,公交车也应当受到本罪的规制,这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对于“”的定位.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认定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就是机动车必须具备商业性质,即以盈利为目的,显然公司的班车以及家用私家车不具备商业性质,当然不能被认定为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但是,这势必会造成一种现象,即刑法上“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只是针对依法取得运营许可的机动车,而对于非法运输旅客业务的“”反而不受本罪的规制.然而“”的运输危险性相对于合法运营的机动车可能更大,因为“”不在行政部门的检查范围内,存在车况的几率会更大.因此,若将刑法中“从事旅客运输”限制在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服务,而不包含原本不属于商业性质但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的车辆,显然在实践中是不合理的.

2 “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解决

尽管“双超”型危险驾驶罪新入刑不久,但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是存在不少的,而且学界中对本罪的研究也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以及实践中的经验,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2.1 从严把握立案标准、慎重确立入罪门槛

尽管“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已经入刑一段时间了,也公布全国机关办理“两超一危”的危险驾驶案件高达839起.但是,司法机关对于本罪的办理仍然缺乏经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具体的办理“双超”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标准出台之前,我们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目前的权宜之计是现阶段可以参照全国出现的有重大影响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案例,根据人数多少、速度大小以及超员、超速所占实际比例等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严重超员、严重超载.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从严把握立案标准、慎重确立入罪门槛,以免造成实践中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更紊乱,造成两部法律对同一程度问题的双重规定.

2.2 完善司法解释,规定“双超”的“严重”标准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本罪的“严重”超员、超载的标准在全国各地的实行大不相同,这势必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而且,在审理中从严把握立案标准、慎重确立入罪门槛,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长久之计.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办案人员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这势必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具体且细化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双超”型危险驾驶罪中“严重”的具体程度,最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机关办案,并保证司法的统一,进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在确立“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中“严重”的标准时,为了确保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双超”驾驶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机动车超载、超速的现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罚严厉程度明显不够,缺乏更为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势必造成超载、超速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我国相关立法应当将行政法的惩罚力度予以提高并细化,例如增加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以及根据行政违法的不同程度规定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第二,为了更好的完成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给行政法的适用留有余地,《刑法》中的“严重”的具体程度,应该与我国行政法上规定的超员达到20 %和超速达到50 %保持一定的差距,但是距离的范围是多少,还需要加以明确规定.由于刑法的性质和地位以及适用条件等方面都不同于行政法,二者是递进关系,因此刑法上的严重程度应更甚于行政法的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严重”标准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规定,即超员达到20 %和超速达到50 %,而刑法中的“严重”程度显然要比这个数值大一些.数值的考量需要从超载和超速的绝对值和相对值两方面来考虑,也就是从人员的多少和速度的大小以及超载和超速所占的百分比来综合判断.除此之外,超载和超速发生的时间和路段也要考虑在内.比如,发生在闹市区以及上班高峰期,这不仅会加大超载超速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危险的几率,对道路上其他人和来往车辆的交通安全也会产生极大的威胁.综上,笔者认为,刑法中超载的“严重”标准应当考虑设置为超过额定载客50 %或者超过额定载客一定的人数.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时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并且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的会有罚款扣分的处罚,根据不同的相对值有不同程度的处罚,而超速50 %处于在中间位置.因此,笔者认为超速的“严重”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路段进行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超速可以规定为超过规定时速50 %,而普通公路的规定时速相较于高速来说其基点还是比较小的,应当考虑超过规定时速60 %到70 %即为“严重”.这样不仅给行政处罚的适用留有余地,也能使刑法与行政法更好地衔接,从而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2.3 明确“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概念的解释方式

由于“校车业务”和“旅客业务”概念的不清楚,造成实践中认定“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就存在疑难问题,然而对名词的概念下定义并不是法律条文的任务,而是学者以及学术界的研究对象.设立“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对犯罪嫌疑人处罚的威慑作用,来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目的解释是仅次于文义解释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情,以合理的目的对法律作出解释的方法.上文中已经提到根据文义解释已经不能够达到刑法规制的作用,会大大缩小本罪的主体范围,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两个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目的解释.基于法律条文的目的解释,对于“校车业务”进行目的解释,校车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切用于接送学生和老师的车辆.“”对于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较之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更大,存在的问题更多,根据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必须要将“”等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旅客运输业务”不能仅仅包括依法取得运营证书的车辆,还应当包括一些从事非法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

3 结语

从事客运的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威胁着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对公共安全尤其是交通安全产生巨大威胁.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承载着社会的未来,其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危害也是很大.新闻报道因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本文将“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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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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