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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争论

  摘 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西方近现代法哲学领域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西方法哲学发展史上影响较大的两大主要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彼此长期争论与对立的焦点问题.本文欲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各自的观点出发,探究道德与法律关系争论的历史变迁.而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在某些共识上的发展和深化,在共同的观念和价值基础上开始逐步向对方靠拢.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道德法律争论

  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道德现象包括道德意识现象、道德原则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个国家、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规则,具有预测、强制、惩罚、威慑等作用,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道德和法律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的作用,但两者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西方近现代法哲学领域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西方法哲学发展史上影响较大的两大主要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彼此长期争论与对立的焦点问题.

  一、自然法学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以客观规律为基础.万事万物都有规律所循,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界、人类社会存在和维系的规则和秩序,并且是先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就已经存在并确立的统一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就是“自然法”,也被称之为“理性”.自然法实质上是一种道德法则,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不仅是制定法律的原则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

  自然法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法是理性的命令和结晶,是全部道德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理智和正义的具体体现;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从属于理性这个善德.之后,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和学术建构的对象,开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支配和维系万事万物的普遍法则,人和人类社会是宇宙的一部分,也要受到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而这种普遍法则就是“自然法”,也即为“理性”.在理性的支配之下,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和谐、自然地生活在一起,自然法即为理性,它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斯多葛学派首次提出自然即为理性、自然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等基本命题,将理性等同于自然,将理性与法律和正义相衔接,将自然法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之后,古罗马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将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给予了系统论证.自然赋予人理性,理性来自于自然,法律是理性得到充分发展的产物,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法律是正确的理性.

  到了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论时期,不论是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诺莎,还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他们从反对封建统治、反对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需要出发,高举“自由”、“平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在新兴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压迫的斗争中,自然法成为重要的思想武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普遍认为,自然法是人为法的来源,具有最高的权威.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去发现和认识的,人的理性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受自然法的支配,之后在理性的要求之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颁布法律.这个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拓宽了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强调自然法的理性基础,具有理性主义、个人主义、分权主义、社会契约等显著特征.

  随着二战后世界新秩序的建立,社会中不断涌现出新的矛盾,需要对新的现象和价值做出判断.与此同时,人们在反思战争创伤的同时,也认识到实证主义一味追求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对于战后很多案件的处理以及战时状态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而自然法一贯所强调的理性、平等、正义等道德原则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兴起,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富勒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性,法律不仅是工具和手段,还应该有目的作为指导,这个目的就是法律的道德性.富勒把法律分为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外在的道德是指法律所追求和要达到的平等、公正、正义等实体目标.内在的道德是指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另一位新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律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道德权利或政治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他还指出,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构成法律.他尤其强调原则的地位,许多原则都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是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派的这些思想和观点一直在西方法哲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从这些典型的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来看,尽管他们对理性法则的理解不同,但都把理性当作自然法的基础,认为理性的法则就是自然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使人们丧失批评现行法的信心,盲目支持现行的法律秩序,从而削弱了道德作为法律批判武器的效能,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二、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

  自19世纪初,随着实证主义的逐渐兴起,自然法思想一度衰落.19世纪上半叶,英国、法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其他西欧国家也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了资产阶级政权.自然法作为资产阶级曾经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武器,现在却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资产阶级急需创造一种新的理论来取代自然法理论,维护自身的政权和统治.另外,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一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制度残留了下来,再加上资产阶级内部各种派别间的相互斗争,使得资产阶级法律杂乱无章,互相矛盾,造成了法律选择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实证主义力图把法律从自然法学说下解放出来,将自然法学派那种研究法律的“应然问题”,即法律应当是什么,认为法律的基础应当是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转向为研究法律的“实然问题”,即实际存在的现有的法律,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并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功利主义者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法是夸张的废话,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是“高烧时的胡说八道”.他还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即把法律和道德分离,认为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生存、安全、平等和富裕,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继承和发扬了边沁的思想,他并不否认法律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而且承认许多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律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恶法亦法论”,即“法理学研究实在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即一个法规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即使在道义上十分邪恶,仍然是有效的.纯粹法学代表人物凯尔森从实证主义出发,认为“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应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从结构上来纯粹地探讨和分析实际存在的法律,即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二战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继承了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严格地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当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但与此同时,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问题上,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新命题,承认了法律与道德“联系的不容质疑的存在”,向自然法学进行了靠拢.尽管如此,哈特仍然认为法律与道德事实上存在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在逻辑上和概念上没有内在的联系.

  实证主义的出现是近现代西方法哲学史上的一场深刻的变革,使延续了十几个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及其正义原则在此受到了无情的批判和强有力的挑战.实证主义主张对法律的适用性,对于法律独立品格的保持、完善法律的技术性、操作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实证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认为恶法亦法的观点必然会削弱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特别是在当今复杂的社会当中,没有含涉道德的法律只能让人们把它纳入“恶法”之列,导致人们不去服从和遵守它.一旦如此,这样的法律就形同虚设.进一步说,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道德的渗透与维护,当法律连起码的道德原则都不能保证,违背主流道德情感时,这种法律无论如何也无法真正执行,只能停留在文字上,不可能经受得住现实的考验.

  三、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融合趋势

  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关于恶法良法之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从某种意义上说,两大学派多次论战的一个结果并不是各自对自身理论极端方面的强化,而是两者之间在某些共识上的发展和深化,在共同的观念和价值基础上开始逐步向对方靠拢.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或许也是值得期许的发展趋势.

  这一趋于靠拢的发展趋势更让人们明白在价值多元化、社会兼容化的当今,法律即使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发展仍旧涵盖道德性,具有必要的道德合理性.实证主义法学家承认,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有原则、价值观这些因素.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显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实证主义者承认在实在法适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或标准,并且只有这样实在法在社会生活或法律实践中才能得到较好的运用和实施.同样,自然法学家也日益考虑法的政治因素,既然道德标准或原则中包含维护法律秩序的政治义务,那么自然法考虑政治因素也是一种必然,体现了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应当放下相互对立的姿态,坚持规则和正义的统一,关键是两大学派必须都有所取舍,放弃各自唯我独尊的想法,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和谐共处.

  参考文献:

  [1]张飞舟.论自然法学的“合理内核”[J].法商研究,1981(1).

  [2]申建林.西方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转向[J].世界哲学,2007(2).

  [3]许小亮.法实证主义的方法论特质[J]中外法学,2008,20(3).

  [4]杨忠民,程华.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J].环球法律评论,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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