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与其现实意义相关论文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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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与其现实意义

李忠伟

[ 摘 要] 法律文化是以往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影响法制建设的深层次的因素.本文从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特征出发,与现代法制要求进行对照,在继承和改造并举的精神下,探寻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之路,争取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现代化之路.

[ 关键词] 依法治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6)12-0103-0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本文从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有效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方面进行探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法律文化的研究兴起于20 世纪60-70 年代的美国、前苏联和日本.80 年代中期,中国学术界开始将其作为新的法学领域进行探讨,至今未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起源于上古传说时代,根置于中国深厚的礼法文化之中,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虽然在战争后,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产生了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传统法律文化所应有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等级特权制度.夏启立国,人人平等的原始社会宣告结束,中国社会进入奴隶制时期,等级特权制度随之建立,直至清朝末年,历时数千载.在,皇帝遥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有儒家的理论支持.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敕能代律,敕能破律,皇帝之言成为最权威的法律.在地方,各个统治地区大大小小的君主,他们凭借自己的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是统治者愚弄百姓的一个幌子罢了.在家族中也有着可怕的等级观念,而且也有儒家的理论作后盾,确认其伦理性.严厉惩罚家族中以卑凌尊的行为,并且根据血缘关系得远近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惩罚标准.这样一来,一套从皇帝到百姓的等级特权制度得以确立,历经千载,根深蒂固.

2、重刑轻民.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到清朝末年的《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当中掺杂着一些少量的民法规范.封建法的传统编纂形式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的调整职能不能充分发挥.而法的保护职能如刑法、行政法却十分完备.“一个社会的国家权力和观念越发达,它的刑事立法也必然越发达;如果一个社会的国家权力和观念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或基本丧失,乃至否定个人,侵犯私人权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公法化的和刑法化的.”中国自西周即出现一家一户小农耕作、自给自足的生产形式,由这种生产方式决定的全社会“一盘散沙”的性质由这种经济基础决定的血缘家庭(家族)的强大的内聚力(亦即排斥外来权威之力),可能历史的决定了:中国若要利用国家形式推动社会进步和增进共同福利,必须有比西方更强大的国家机构和集权权力,必须更经常更强烈的向人们灌输国家观念.因此,国家观念才会如此发达,相应地,刑法文化自然也就发达了,而保护个人权利的私法文化根本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3、诉讼意识淡薄.传统中国是一个普遍厌讼的社会:在“非讼”的社会氛围中,古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诉讼的.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更是提倡息争化讼,强调和谐,进一步淡化民众的诉讼意识,并且将其理论化,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和睦无争即为“合礼”,即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告状打官司即为“失礼”,“无讼”才是理想境界.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贵和持重,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历史上的成康之治之所以被史书溢美,主要就是“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在传统法律文化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

4、德法并用.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都十分重视道德的调整作用,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和不可分性.从上古时代的“礼源于祭祀”、“明德慎罚”到唐律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再到唐后历朝历代的“一准于唐”都继承唐律中礼法的完美结合,遍布着道德与法律结合的踪影.

5、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律、令、格、式、典、诰、诏、敕等等,构成了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其中有较为稳定的成文法典(律),也有君主根据社会需要即时发布的法令,还有上级司法机关的判例都是我国古代法律的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法律形式总体上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向前发展.虽然说古代皇帝言出即法,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作为一朝最具权威的成文法典(律),但从另一侧面又说明了他们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作出及时的立法,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有不可泯灭的作用.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借鉴

1、发扬道德教化的传统,加强综合治理.继承并发扬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学习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德法兼治的治国方略.实际上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两者是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建设.将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相结合,借助法律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可以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发扬集体本位的传统,避免私有化极端.中国古代的集体本位是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的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社会秩序.自战国到清末,传统法律文化是宗族(家族)和国家为本位,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集体本位”的精神价值中有着鲜明的封建专制的阶级属性和宗法特点,但是其表层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社会发展本来就是这样:只有国家的安全有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才会安全,个人和国家是绝对一体化的,这种关系是天然的、固有的,所以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必须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3、发扬混合法的传统,迎合世界法律发展.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自己的优点和弊端,这就决定了二者肯定会取长补短,最终相同一个方向发展.今天的日本法走在了他们的前方.日本法既承认判例又有成文法典,灵活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日本法真可谓成文法和判例法结合的典范,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方向的先锋.新中国的法律实践历来注重成文法的制定和适用判例一般不作为法律的渊源.我们应当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混合法”的科学模式,重视判例的积累和研究,兼顾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是成文法和判例法及其它法律渊源同时并存.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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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友梅. 上海大学法学评论——法律文化专题研究[M]. 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113.

[7] 李友梅. 上海大学法学评论——法律文化专题研究[M]. 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112.

(责任编辑:郑义)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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